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补偿、强制拆除等纠纷时,信访到底管不管用?在明律师在过往的十余载岁月里始终大声疾呼“不管用”,却依旧拦不住一些老百姓踏上漫漫走访路途的脚步……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问题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明确将信访排除在外。

这也就意味着,信访不仅不能实质性化解征拆争议,甚至无法起到“叫停”起诉期限计算的作用,对依法救济权利而言几乎毫无益处。

与此同时,新司法解释的配套典型案例中还对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纠纷的起诉期限进行了明确,同样对广大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十分有益。

【最新司法解释明确信访不能延长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据此,尽管法定的起诉期限一般为6个月或者1年,但在实践中这一起诉期限并非绝对不能变动,而是依法留有“扣除”或者“延长”的可能性。

纵观法条可知,“不可抗力”界限范畴明确,而“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就需要进一步清晰化了。

日前发布的最新司法解释在第4条对此范围予以了列举,其中并不包括信访。据此可知,当事人寻求信访途径救济不能导致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延长或者扣除,信访看似也是在行使权利,实则基本无效。

最高法在配套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对信访能否“中断”起诉期限这一问题做了详尽的阐述:

“实践中,部分当事人认为向有关部门信访的行为,可以比照适用民事诉讼关于诉讼时效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从而信访维权多年后再行提起诉讼。

但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属于不变期间,当事人向有关部门信访,不能产生期限中止、中断的法律效果。本案裁判……认为当事人选择信访途径维权,属于其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相关期间不能从法定起诉期限中扣除”

那么,究竟哪些情形才属于能够影响起诉期限的呢?司法解释中列举如下:

(一)行政机关承诺作出或者改变行政行为;

(二)因行政机关承诺作出或者改变行政行为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行政争议;

(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代理权;

(五)其他不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申请行政复议等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延长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此外,上述情形的存在需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在明律师同时需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实践中大家经常提起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程序和“履行查处非法占地/施工职责”程序等,在实务中均属于“行政复议前置”范畴,即被征收人需要在书面申请未获答复的情形下先申请行政复议,而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故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去开启履职类程序,切勿因认为其“程序简单”而盲目自行操作,导致白白浪费时间和成本。

新司法解释的配套典型案例中已明确“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个案中对某处房屋、土地的补偿安置)不受一般起诉期限规定的限制,即20年的最长起诉期限在此类纠纷中有适用空间。

由此可见,起诉期限并非问题,而真正的问题在于怎样去申请复议才能在必要时走到诉讼那一步。这绝非普通被征收人能够自己轻易驾驭的,毕竟申请履行补偿职责有时是我们的最后一招了。(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