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需要依法依据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在被征收人针对该文件没有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征收方想要继续推进征收工作,即强制拆除房屋时,还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书之后,其才可以推进征收工作。

然而实践过程中,有的征收方为了省事,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便决定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且将强拆行为委托给村委会或者是街道办事项,让村委会替代自己去实施强拆行为。房屋被村委会强制拆除之后,被征收人是可以针对强拆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合理、公平的赔偿。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在征收过程中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我们可以相关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诉讼过程中,相关部门往往会以“房屋不是自己强制拆除的”等为由拒绝认领强拆行为,甚至把强拆行为直接推给村委会,而极个别的村委会也会在诉讼中自认强拆行为,即替相关部门“背锅”。那么,在村委会自认强拆行为后,相关部门就真的没有责任了吗?就真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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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当然不是的。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村委会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主要职责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也就是说,村委会虽然表面上掌管着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在村民眼里有很大的权利,但其只是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是行政机关,其的工作也只是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村民的相关意见、要求和建议,然后维护村里的治安,调解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纠纷等事项。

其次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征收主体谁?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国家需要征收土地的,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之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地的,要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部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从上面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实施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相关补偿的,也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律上并没有赋予村委会有组织实施征地的权利,其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能配合相关部门的征收工作,也就是说,村委会等自治组织仅仅只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助手和行政辅助者,犹如其“延长之手”。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即使房屋不是相关部门亲自指挥拆除的,而是由村委会组织人员强制拆除的,或者说是村委会事后自认了强拆行为,从原则上来说,法律责任也是由相关部门来背,而非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村委会,尤其是在强制拆除现场还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身影的情况下,只要被征收人事后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就可以初步判决强拆主体必定是相关部门。也就是,被征收人可以以相关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相关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并主张因强拆给自己合法财产造成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一般是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如果房屋被村委会组织社会闲散人员给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一定要先了解清楚村委会是否有受相关部门的委托,或者村委会是在什么情况下强制拆除自己家房屋的,然后再具有针对性的,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相关部门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