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一份对当事人利益会产生较大影响的文件,该文件中,一般会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房屋,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自行拆除房屋,相关部门则会强制拆除。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就需要对该文件重视起来,千万不要认为它对自己的权益不会产生影响,从而就置之不理。那么,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一般会在情况下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呢?主要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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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是违法建筑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也就是说,无论是因公共利益需要,还是老百姓利用土地建房,那么按照规定都需要办理相关的规划手续和审批手续,不能在未办理审批手续或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土地进行建设。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一些建筑仍然存在未办理审批手续和规划手续的情况,尤其是农村地区,那么如果没有审批手续和规划手续,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来说,这类房屋就属于违法建筑。

日后一旦通过相关部门日常的查处违法用地的活动中被发现,那么毋庸置疑,相关部门必定会将此类未办审批手续和建设规划手续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对当事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房屋,且还会明确,如果当事人不自行拆除,其则会强制拆除。

二、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中的规定,征收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可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却常常有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所公布的补偿标准,明显无法保障自己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因此,在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下,那么个别被征收人则会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想必大家都知道,法律上规定,想要推进具体的征收工作,征收方就需完成前期的征收工作,包括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但如果被征收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自然也就会影响建设活动的推进。所以,极个别的征收方在被征收人迟迟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或房屋的情况下,就会采取各种措施来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签订协议,其中最常见的一种就是将被征收人好端端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从而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要求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房屋。

在征地拆迁中,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可不是任何时候都是可以的,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来看,征收方需要在确定征收范围后,就需要针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宅基地上房屋)、房屋开展现状调查,了解房屋的具体情况,在完成房屋现状调查之后,才需要落实补偿安置工作。因此很显然,在补偿安置阶段,才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就很有可能存在以拆违促拆迁的嫌疑。

所以,凯诺律师想要在这里跟大家的说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一份对当事人切身利益会产生实际影响的文件,无论是在查处违法用地活动的过程中收到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还是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过程中,收到征收方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都要重视起来,万不可疏忽。

也就是说,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要尽快审查该文件的合法性,包括作出程序是否合法,文件中的内容是否完整,比如有没有告知自己针对该文件救济的方式、途径等信息,或者是说有没有保障自己的陈述、申辩权等。根据《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当事人是可以针对相关部门所认定的事实进行申辩和陈述的,如果陈述的事实和申辩的事实属实,相关部门则应当要予以采纳。

对于作出程序不合法的,比如在征地拆迁中,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者说是在未履行前期的调查程序,直接以无证为由就对被征收人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那么,初步判断,该文件的作出程序明显就是不合法的,侵害了被征收人相关的权益。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对当事人来说有着很大的危害,在收到后千万不要一味地等待,尤其是当在征地拆迁中收到该文件时,作为被征收人那么一定要重视起来,即可以在收到该文件之后,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征收方下发的一些文件,以及与征收方交谈时的录音、聊天记录等,并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快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相关部门为被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