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玉武|低空经济法律风险分析:治安处罚、犯罪与律师辩护策略 摘要

随着低空经济写入国家战略规划并进入快速发展期,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的应用场景日益广泛,但与此同时,因违规飞行、资质缺失、空域管理疏漏等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也急剧上升。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无人机"黑飞"行为明确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标志着低空经济领域进入了"实名化、空域化、持证化"的强监管时代。本报告从实务角度出发,系统梳理当前低空经济领域涉及的治安处罚事由与刑事罪名,深入分析不同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针对性的律师无罪辩护方案,为从事低空经济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提供系统性实务指引。

一、低空经济法律监管框架概述 1.1 低空经济的法律定义与范围界定

低空经济是指以低空空域资源为依托,以各种低空飞行器为载体,涵盖通用航空、无人机配送、低空旅游、应急救援、工业巡检等多元化应用场景的新兴经济形态。从法律监管角度而言,低空经济的规制对象主要包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含消费级无人机、工业级无人机、物流无人机等)、轻小型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如滑翔伞、动力伞、轻型飞机等)以及相关配套服务产业。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纳入空域管理范畴,而通用航空活动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配套规章。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低空经济领域的法律规范体系正处于快速完善期。除前述核心法规外,各地陆续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例如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即为地方立法代表。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于2025年设立低空经济发展司,2026年2月国家十部门又联合发布《低空经济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5版)》,这一系列举措表明低空经济正从"政策推动"向"法治规范"转型,企业与个人的合规成本将显著上升。

1.2 空域管理制度与飞行活动准入规则

低空空域实行分类管理制度,这是理解低空经济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前提。根据现行规定,低空空域被划分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不同空域类型对应不同的飞行审批要求。一般而言,管制空域内的飞行活动须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监视空域须提前报备并接受动态监控,报告空域则实行相对宽松的备案管理。

对于无人机飞行活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建立了实名登记制度、飞行资质制度和空域申请制度的三位一体监管框架。根据该条例,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在真高120米以下的非管制空域内仅需进行飞行空域申报,但若进入管制空域或特殊区域(机场净空保护区、军事禁区、重大活动保障区域等),则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此外,部分地区的低空飞行服务站建立了"一站式"审批平台,但各地平台建设进度不一,实际操作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与审批时效问题。

二、治安管理处罚视角下的违法行为分析 2.1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的规范解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46条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违规飞行的治安处罚标准。该条款的出台填补了此前仅依赖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制无人机飞行的立法空白,具有里程碑意义。

根据第46条的规范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上述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条文释义】** 本条仅明确列举了"情节较重"的处罚标准,即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情形下的处罚(如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总则部分的一般性规定,由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酌情裁量。此外,本条还增设了"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加重情形,对跨境飞行活动设置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标准。

从执法实践来看,新法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已查处大量无人机违规飞行案件。以四川达州为例,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新法第46条对4名无人机"黑飞"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上海公安机关截至新法实施后不久已行政处罚380余人;北京房山警方对未经空管部门审批擅自施放无人机的当事人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对违规飞行无人机的代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这些案例充分说明无人机飞行活动已全面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制范围,"黑飞"不再是单纯的行政违规,而是可能直接导致人身自由受限的治安违法行为。

2.2 常见治安违法行为类型梳理

从实务角度归纳,当前低空经济领域涉及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第一类:未经批准进入管制空域飞行。这是最为常见的违规情形,指飞行活动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进入真高120米以上的空域或明确的管制空域。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微型、轻型无人机在真高120米以下、隔离空域内飞行的,通常无需申请飞行空域,但若超出上述范围或进入融合空域,则必须经过审批。实践中,许多无人机操作者误以为"低空即自由",忽视了对空域类型的核实,导致构成违规。

第二类:机场净空保护区违规飞行。机场净空保护区是保障航空器起降安全的特殊区域,其范围通常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0公里、跑道两侧各5公里的矩形范围。在此区域内飞行无人机,即便高度较低,也可能对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新法实施后,此类行为多被认定为"情节较重",面临行政拘留的风险显著上升。

第三类:未进行实名登记或未按要求悬挂登记标志。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机的所有人须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进行实名登记,并明确标注登记标志。部分无人机拥有者忽视了这一程序性要求,导致在日常检查中被查处的案例屡见不鲜。

第四类:使用未经适航认证的无人机飞行。民用无人机须经适航认证后方可投入飞行使用,但市场上存在部分改装无人机或自制无人机未取得相应认证。若此类飞行器造成安全事故或被执法部门查获,操作者除面临行政处罚外,还可能引发其他法律风险。

第五类:破解无人机飞行限制系统。部分无人机出厂时设置了电子围栏或飞行高度限制,部分使用者通过技术手段破解这些限制以实现"越界"飞行。此类行为不仅违反产品使用协议,更可能构成对航空安全秩序的严重破坏,执法实践中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六类:拒不配合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执法检查。无人机飞行过程中接到执法部门指令后拒绝降落、撤离或提供飞行计划的,属于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此类行为因涉及主观恶意性强、社会危害性大,通常面临较为严厉的治安处罚。

2.3 治安处罚的追究程序与救济途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无人机违规飞行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通常包括:发现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对于行政拘留等较重处罚,被处罚人可申请听证程序。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值得律师关注的是,治安处罚案件的复议与诉讼审查范围包括: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是否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执法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性、认定"情节较重"的证据是否充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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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犯罪视角下的罪名体系分析

罪名

适用场景

关键要素

重大飞行事故罪

特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导致事故

犯罪主体必须是“航空人员”

危险作业罪

生产经营活动中(如配送、巡检)违反规定

具有发生伤亡的“现实危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个人严重“黑飞”,危险性与炸药、火灾相当

强调“普遍危险性”及实害后果

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作业过程中违规导致实害结果

必须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

其他衍生犯罪

妨害公务、侵害个人信息等犯罪

3.1 危害公共安全罪类罪名

低空经济领域的刑事风险主要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根据犯罪主体的身份差异和具体行为类型的不同,涉及的罪名存在显著差异。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航空领域最具针对性的罪名。根据《刑法》第131条的规定,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必须是"航空人员",包括从事民用航空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对于普通无人机操作者而言,若非具有特定航空从业资格,一般不构成本罪的主体。然而,若无人机飞行活动造成重大飞行事故,且行为人具有航空人员身份的,则可能面临本罪的刑事追究。

危险作业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旨在对安全生产领域的高危行为进行前置性刑事规制。根据《刑法》第134条之一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适用说明】** 危险作业罪的适用需满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前提条件。对于从事无人机物流配送、农业植保、工业巡检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若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且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可能构成本罪。但对于普通消费者无人机操作者的个人违规飞行行为,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而非危险作业罪。本罪的构成要件强调"现实危险"而非实害结果,这意味着即便未造成实际损害,只要存在具体的危险状态,即可成立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传统罪名,主要适用于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与危险作业罪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造成实害结果。在低空经济领域,若无人机物流配送、工业巡检等作业过程中因违规飞行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作业组织者和直接责任人可能面临本罪的刑事追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性罪名。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无人机违规飞行行为,若其危险性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的程度,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被适用本罪论处。但实践中适用本罪需要严格把握"危险性相当"的要件,不能将普通的违规飞行行为随意升格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2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

无人机飞行活动若涉及对航空器、航空设施的破坏,可能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根据《刑法》第116条、第117条的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低空经济领域而言,本组罪名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故意用无人机撞击航空器或机场设施;恶意侵入机场净空保护区并造成设施损坏;利用无人机干扰航空器正常飞行秩序等。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是否达到"足以倾覆、毁坏"的危险程度等要件。

典型案例:

吴某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2026年4月,吴某某在河北省沧州市境内京沪高铁沿线操控无人机为麦田喷洒农药,其间无人机违法从铁路高架桥下穿越飞行,之后又上升到高架桥面,随后失控坠入铁路线路。G15次列车途经坠落点撞击无人机,造成车辆故障,停车32分钟,63趟列车晚点。吴某某因涉嫌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公安部:吴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澎湃新闻2026年5月9日报道)

3.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随着无人机搭载的高清摄像头、红外热成像设备等技术手段日益先进,无人机非法采集个人信息、侵入敏感区域的事件时有发生。若无人机飞行活动涉及以下行为,可能触犯相关计算机与信息安全类罪名: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利用无人机搭载的摄像设备非法采集、存储、传输不特定公民的人脸信息、车辆信息、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的,可能构成《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罪的入罪门槛包括信息数量、违法所得金额、信息类型(行踪轨迹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为敏感信息)等因素。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若无人机飞行活动涉及入侵具有重要意义的计算机系统(如机场空管系统、电力调度系统、军事设施安保系统等),可能触犯《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的相关罪名。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侦查机关通常高度重视,辩护律师应审慎应对。

3.4 走私类犯罪与禁止物品类犯罪

无人机因其隐蔽性强、机动性高的特点,存在被不法分子用于走私、偷渡、运送违禁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若无人机的生产、销售、使用环节涉及以下行为,可能面临走私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追究: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利用无人机从境外运输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的,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26年海关总署已将无人机跨境走私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从事无人机及配件的规模化生产经营,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通用航空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本罪。

3.5 妨害公务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无人机操作者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或聚众冲击无人机监管机构、干扰低空空域管理秩序的,可能面临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罪名的刑事追究。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若无人机操作者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执法人员登机检查、强行起飞逃离等行为,极易触发本罪的适用。

3.6 典型案例实证分析

公安部于2025年12月以来公布了多起依法打击无人机"黑飞"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对于理解司法实践中的罪名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例一: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超高飞行、尚未判决)

2024年3月,李某某付费请朱某某(另案处理)破解无人机的飞行高度限制后,操控无人机飞行至近3000米的高空,拍摄云层视频并公开发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2025年1月起,李某某4次购买无人机,付费请他人破解限高后实施超高"黑飞",并发布拍摄的视频。因飞行高度超过8000米,相关视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经查,李某某操控破解后的无人机实施超高"黑飞"20余次,飞行高度多次超过6000米,部分飞行轨迹进入民航航路航线范围内,与民航飞机最近距离约800米,严重威胁民航安全。2025年12月,李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案例二:田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机场黑飞、已判三年)

2023年12月,田某某预谋利用破解禁飞区域和飞行高度限制的无人机,在机场"黑飞"拍摄视频以提高社交平台知名度。2024年3月,田某某携带无人机赴机场附近,在明知有民航客机正在起飞或降落的情况下,仍操控无人机在禁飞区域起飞,在民航客机起飞和降落航道上空拍摄视频,发布在社交平台,并发布"什么叫法律?我双手插兜,不知道什么叫对手,一起看打飞机""要不是飞机飞得快,我早就和他撞上去了"等言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24年8月,田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三:陈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航线区域飞行、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5年7月,陈某某破解无人机的飞行高度限制,操控飞行至3200余米的高空,拍摄无人机穿越云层的视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陈某某飞行区域处于民用航空两条主航线之间,民航飞机在该区域最低飞行高度仅为2800余米。陈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飞行安全。2026年1月,陈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分析要点】** 从上述三起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对无人机超高违规飞行、进入民航航线区域飞行的行为,倾向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定性本罪的关键要素包括:飞行高度显著超出正常范围(3000米以上乃至8000米)、飞行轨迹进入民航航路航线、与民航飞机距离接近、造成实质性安全威胁等。对于情节相对轻微的初次违规者,执法机关通常先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若行为人屡教不改、情节进一步恶化,则可能升级为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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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无罪辩护方案的体系化构建 4.1 无罪辩护的基本逻辑框架

在低空经济刑事案件中开展无罪辩护,首先需要建立清晰的辩护逻辑框架。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无罪辩护的核心路径包括:主体要件不成立、主观要件不具备(无故意或过失)、客观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证据不足或证据链断裂、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等。律师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选择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路径,必要时可同时提出多个辩护角度。

4.2 针对治安处罚案件的无责抗辩策略

策略一:空域分类抗辩。律师应仔细审查涉案飞行活动是否确实发生在管制空域。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微型、轻型无人机在真高120米以下的非管制空域飞行,通常无需申请飞行空域。若侦查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空域为管制空域,或者对空域类型的认定存在错误,则被处罚人的行为不构成违反空域管理规定,律师可据此提出撤销处罚的代理意见。

策略二:情节认定抗辩。新法第46条仅明确列举了"情节较重"的处罚标准,即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律师应审查执法机关认定"情节较重"的证据是否充分、说理是否合理。对于仅因一次轻微违规飞行即被认定为"情节较重"的案件,律师可援引比例原则,主张处罚与违法行为不相适应。同时,应注意审查是否存在将本应适用"情节较轻"处理的行为错误认定为"情节较重"的情形。

策略三:主观过错抗辩。治安管理处罚强调主观过错,但部分案件中飞行者可能因对空域划分不知情、对禁飞规定不明了而误入管制空域。若能证明行为人缺乏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律师可主张从轻或不予处罚。

策略四:程序合法性抗辩。审查执法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包括现场检查程序是否合规、询问笔录是否由当事人核对签字、扣押无人机等财物的程序是否规范等。若存在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关键证据被排除,进而影响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策略五:法律适用错误抗辩。部分无人机飞行活动可能涉及多个法律规范的竞合,如同时违反航空管理规定和军事设施保护规定。律师应审查执法机关是否选择了正确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4.3 针对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方案 4.3.1 主体要件辩护

航空人员身份的否定。在重大飞行事故罪的辩护中,律师应严格审查被告人是否符合"航空人员"的身份要件。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通讯员、气象员等。若被告人仅是普通无人机操作者,不具有航空人员身份,则不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的区分。在涉及无人机生产、运营企业的案件中,律师应注意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若涉案行为系单位集体决策、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应主张以单位犯罪论处,而非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刑事责任。若相关行为未体现单位意志或违法所得未归单位所有,则不应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4.3.2 主观要件辩护

故意要件的否定。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故意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是辩护的核心。律师应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知其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是否放任或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在无人机违规飞行案件中,若被告人能够证明其对空域类型存在重大误解、认为自己的飞行活动不会危及公共安全,或者被告人以往从未收到过任何违规警告、此次属于首次过失违规,则不应认定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过失要件的否定。对于危险作业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过失犯罪,律师应审查被告人是否确实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特别是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护中,若危害结果系因第三方原因、设备故障、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而非被告人的违规行为所致,则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4.3.3 客观要件辩护

行为危险性要件的审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需要行为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危险性相当"的程度。律师应重点审查涉案飞行行为是否确实具有与上述行为相当的危险性,是否属于"普遍性危险"而非"个别性危险"。若涉案无人机飞行高度有限、与航空器距离较远、未造成实际干扰等,应主张行为危险性不足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作业罪适用前提的审查。律师应严格审查涉案行为是否确实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对于个人消费者无人机操作者的娱乐性飞行活动,不宜简单认定为"生产、作业"行为。即便涉案人员从事无人机商业运营,也应审查其违规行为是否与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是否具有刑法第134条之一列举的三种情形之一。若不符合上述前提条件,应主张不构成危险作业罪。

因果关系的阻断。在涉及实害结果的案件中,律师应仔细审查危害结果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若存在以下情形:危害结果系由第三人行为导致、系由被害人自身过错导致、系由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系由被告人行为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且被告人的行为仅为轻微因素),则应主张因果关系阻断或弱化,不应由被告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犯罪情节的审查。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律师应依据《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主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例如,无人机误入管制空域但立即纠正、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事后积极配合调查的,可以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4.3.4 证据辩护策略

证据确实充分性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律师应审查在案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犯罪主体存在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明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是否充分?若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关键证据缺失、证据链条存在断裂,应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

非法证据排除。律师应严格审查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性。对于以下情形取得的证据,应当申请非法证据排除: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意见等。非法证据的排除可能动摇控方的证据基础,为无罪辩护创造有利条件。

鉴定意见的专业审查。低空经济刑事案件往往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技术问题,如飞行高度认定、空域类型认定、行为危险性评估等。律师应聘请具有航空、电子、法律复合背景的专家辅助人,对控方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专业审查。若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结论不确定,律师应提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申请。

4.3.5 程序性辩护

管辖权异议。部分低空经济案件可能涉及军民航管辖交叉、跨区域飞行等问题。律师应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具有合法的管辖权,若存在管辖错误,可能导致案件移送或撤销。

强制措施必要性审查。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律师应审查继续羁押是否具有必要性。若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或者案件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继续羁押可能导致错误追究,应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侦查期限与程序合规审查。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侦查、是否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等程序违法行为。程序违法虽然不一定直接导致无罪判决,但可能影响量刑或为辩护创造空间。

4.4 综合性辩护策略组合

在实际案件中,律师不应将无罪辩护策略孤立使用,而应根据案件情况灵活组合多种辩护方法:

第一步:全面阅卷与证据审查。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全面复制卷宗材料,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绘制证据关系图谱,找出控方证据链的薄弱环节。

第二步:实地调查与现场还原。对于涉及空域认定、飞行轨迹还原等技术问题的案件,律师应尽可能进行现场勘查、模拟实验,还原案发时的真实情况,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新证据。

第三步:专家辅助与专业论证。聘请航空、电子、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出具专家意见,增强辩护意见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第四步:多角度辩护意见的整合。在全面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整合主体、主观、客观、证据、程序等多角度辩护意见,形成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无罪辩护方案。

第五步:庭审对抗与策略调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根据庭审情况灵活调整辩护策略。对于控方出示的新证据,及时提出质证意见;对于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准备备选的辩护方案。

五、特殊情形下的辩护要点 5.1 无人机物流配送领域的刑事风险辩护

无人机物流配送是低空经济的重要应用场景,也是刑事风险的高发领域。在该领域,无人机操作者可能因货物坠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飞行路线偏离导致闯入敏感区域、电磁干扰影响航班运行等原因面临刑事追究。

在此类案件的辩护中,律师应重点审查以下问题:涉案飞行活动是否取得合法资质和运营许可?无人机是否经过适航认证?飞行路线是否经过科学规划?危害结果是否与被告人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若能够证明被告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危害结果系因不可预见的意外因素导致,应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

5.2 农业植保与工业巡检领域的刑事风险辩护

农业植保无人机和工业巡检无人机通常在相对封闭的区域作业,与公共安全的关联度相对较低。但在实际案件中,若作业区域邻近机场、电力设施、军事设施等敏感区域,仍可能引发刑事风险。

在此类案件的辩护中,律师应重点论证:涉案作业区域不属于管制空域或禁飞区域;作业活动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属于常规作业范畴;被告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危害结果系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原因导致;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并采取补救措施等。

5.3 消费级无人机爱好者的刑事风险辩护

消费级无人机的使用主体多为普通民众,其航空专业知识相对有限。在此类案件的辩护中,律师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知水平、专业背景、初次违法等因素,主张:被告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对禁飞规定不知情);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违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被告人系初犯且事后真诚悔过。同时,律师应积极促成被告人与执法机关的和解,争取从轻处理。

5.4 单位犯罪与个人责任的区分辩护

在涉及无人机生产企业的刑事案件中,律师应注意审查涉案行为是否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若涉案行为系单位集体决策、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体现了单位意志,应主张以单位犯罪论处,并在量刑时主张对直接责任人从轻处罚。同时,律师应审查涉案人员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不知情、未参与决策、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应主张不承担刑事责任。

六、刑事合规与风险预防建议 6.1 企业层面

从事低空经济相关业务的企业应建立健全刑事合规体系,具体包括:制定无人机飞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航空法规和安全培训;建立飞行活动审批和记录台账;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购买无人机责任保险;建立与监管部门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对于已涉嫌刑事案件的企业,应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开展合规整改,争取不起诉或从宽处理的结果。

6.2 个人层面

无人机操作者应自觉遵守航空法规和空域管理规定,具体包括:完成无人机实名登记;了解并遵守当地空域划分和禁飞规定;飞行前核实天气、空域、电磁环境等条件;按要求申请飞行空域或进行飞行报备;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通信手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个人用户还应关注法律政策的变化,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新规的实施对个人合规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6.3 行业协会与监管层面

低空经济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律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从业规范,开展法律培训和宣传教育,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对于新入市的企业和个人,协会应加强入门培训,强化合规意识。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空域信息公开机制,优化飞行审批流程,加强对无人机飞行活动的技术监控手段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低空经济发展创造便利的法治环境。

结论

低空经济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与法治化规范并行的关键时期。2026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施行标志着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的监管进入了新阶段,"黑飞"等违法行为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从刑事风险角度看,低空经济领域涉及的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危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之一)等罪名构成了相对完整的刑事追责体系。

面对上述法律风险,律师开展无罪辩护应坚持专业化、精细化的路径,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全面审查主体身份、主观故意或过失、客观行为危险性、因果关系、证据充分性、程序合法性等核心问题,灵活运用多种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控风险应重在事前,企业和个人应增强合规意识,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从源头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概率。

展望未来,随着低空经济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监管技术的持续升级,行政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将更加紧密,专业化法律服务的市场需求将进一步扩大。律师应当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加强航空法、民航法规、刑事辩护等复合型专业知识的储备,为低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保障。

参考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修订版)第10条、第4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31条、第134条、第134条之一、第253条之一、第277条、第285条、第286条

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5.《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2025年)

6.《低空经济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5版)》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注:本文基于截至2026年5月的公开法律资料、执法案例和学术研究成果编制,旨在为律师实务提供参考,具体案件的处理应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专业化分析。

作者:庄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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