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或者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中,一方说对方在挥霍共同财产,另一方说那是正常开销。法院怎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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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主要看三件事:目的、惯常性、合理性。

短时间内的大额资金支出,更容易被认定为异常支出。但金额大小没有统一标准,要结合家庭经济状况及夫妻双方的消费习惯来判断。

举个例子,有个案子,妻子主张丈夫在离婚前两年内有七笔大额转账和取现,认为是在转移财产。丈夫解释说是借款、手术费、资助亲属等日常开销。虽然丈夫没有提供进一步证据,只有亲属的证言,但法院采纳了他的解释。理由是:这些钱款支取发生在起诉离婚一年前,陆陆续续持续了两年,不是离婚前短时间内突击形成的,符合日常生活常理和人情往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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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判断是否构成“挥霍”,不能只看金额大小,还要看时间、频率、用途,以及是否超出了家庭正常消费习惯。

我是李晓娟律师,专办婚姻家事案件。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挥霍认定问题,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