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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如果您在2025年度与关联方发生了业务往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进年度汇算清缴时行关联申报~那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又如何判定与对方是否构成关联关系?今天申税小微就一起跟您说明白!

part.1

哪些企业需要进行2025年度关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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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义务判定示意图

申报主体:

1.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申报条件: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按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part.2

需在什么时间报送?

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关联申报,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part.3

如何判定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股权关系

1

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2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3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资金借贷关系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42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特许权关系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42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购销和劳务关系

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42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任命或委派关系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亲属关系

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42号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实质关系

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注意:

(1)除42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2)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42号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part.4

关联交易包括哪些类型?

关联交易分为以下五类:

1

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2

金融资产的转让

3

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4

资金融通

5

劳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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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解析示意图

part.5

关联申报操作路径

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供稿:阮斯晗

制作:姚梦欣

上观号作者: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