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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淡妆浓抹总相宜”,从诗句走进商标,却引发了一场“傍名牌”纠纷。2024 年,因广东某公司取名“相宜”,并在电商平台、展会使用“相宜”标识销售面膜等商品,“相宜本草”商标权利人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既构成商标侵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使用侵权标识及含有“相宜”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8.4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

“傍名牌”还是“取自诗意”名称

原告上海某化妆品公司系“相宜本草”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在化妆品、面膜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于2020年被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24年,原告发现,2022年9月成立的广东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相宜”字样,并获得了登记。该公司还在电商平台上开设网店,销售面膜粉、贴片面膜等商品,在商品介绍中标注品牌为“相宜”。不仅如此,2024年5月,该公司在参加展会时,在展位、员工名片及微信中均使用带有“相宜”字样的标识。

原告认为,广东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相宜”文字登记企业字号并使用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广东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带有“相宜”字样的企业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被告辩称,从未将“相宜”等标识实际使用在商品及包装上,公众并不会因此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权侵权。并且被告的企业名称取自古诗“淡妆浓抹总相宜”,属善意使用,“相宜”与“相宜本草”二者商标的知名度也并不等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法院认定侵权成立、赔偿8.4万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原告系“相宜本草”商标的权利人,涉案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其次,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查明,被告在展位、名片、员工微信以及商品销售页面中都使用了“相宜”标识,以上均属于商标性使用。从被告使用标识的音、形来看,整体上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且“相宜”一词虽有其本身含义,但用在化妆品上,指向显著性较强。同时,原告商标注册时间较早,已在该行业获得了一定知名度,而被告将被诉标识使用在同类商品上进行宣传,容易造成公众混淆,故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在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宜本草”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将“相宜”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且与原告经营同种类商品,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及后果等因素,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侵权标识及含有“相宜”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4万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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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

浦东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庭

法官

企业名称即便已经被核准注册,也并不等于使用行为当然合法。如果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以及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均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本案明确了将他人知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并突出使用的双重违法性,区分了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同类商标标识冲突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法院通过判决对知名品牌实现强保护,即便被告未完整使用“相宜本草”全称,使用核心识别部分“相宜”仍构成侵权,有效遏制了“傍名牌”行为,对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具有积极效应。

线索提供丨知识产权审判庭

本文作者丨刘畅

文字编辑丨胡娅雯

责任编辑丨曹赟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