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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陈先生2014年借用朋友周先生的名义购买一号房屋,两人签了借名买房协议。周先生当时已经结婚了,他的妻子赵女士知道这件事,也在协议上签了字。

2019年,周先生和赵女士离婚,赵女士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把一号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陈先生知道后,马上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并且拿出了借名买房协议,还有出资凭证、居住证明等证据,说明房子是他的,不是周先生和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一号房屋登记在周先生名下,但陈先生提供了借名买房协议,上面有周先生和赵女士两个人的签字,说明赵女士对借名买房是知情并且同意的。

陈先生还提供了完整的出资凭证,证明购房款是他支付的,还有多年的缴费记录,证明他一直实际居住使用房屋。周先生和赵女士都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也没有实际居住过。

所以法院认定,一号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是陈先生,不是周先生和赵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予分割。

律师胜诉心得

这个案子能顺利解决,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赵女士在借名买房协议上签字了!

很多人借名买房时,只让出名人一个人签字,不让他的配偶签字,这就留下了很大的隐患。一旦出名人离婚,他的配偶就可能主张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到时候就说不清楚了。

这个案子中,因为赵女士也在协议上签了字,她就无法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法院很容易就查明了真相。

所以再次提醒大家:借名买房时,一定要让出名人的配偶也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对借名买房知情并且同意,这样才能避免以后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