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据广东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巢某驾驶的车辆与苏某(女)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巢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苏某不承担责任。苏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和医嘱休息共计137天,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苏某向巢某、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赔偿款30多万元。对于误工费4.9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苏某事故前没有工作,只是家庭主妇,不存在误工损失,不应支持误工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苏某为家庭主妇,鉴于其在事故发生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加之妇女照顾家庭所付出的家务劳动具有相应价值,可参照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
经核定,苏某因本次事故造成误工天数为137天,法院依法支持苏某误工费3万余元。
来源:新京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