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

东台一位市民因车祸不幸离世。其生前在中国人寿东台分公司购买了三份保险,全部按期足额缴纳保费,且均已到期。事故发生后,因当事人违规驾驶触发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依据合同拒绝给付身故保险金,只作解除合同、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处理。

然而,在后续的结算过程中,事情逐渐变得蹊跷起来。

家属发现,保险公司同时出具了两份官方文件——《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与《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两份文件针对的是同一个投保人、同样的三份保单、同一结算时间,但退还金额却相差悬殊:前者写的是61534.4元,后者只算出了36607.4元,相差整整24927元。

同一家公司,两份正式文书,核算标准不一致,金额对不上,扣款也讲不清楚。

保险公司的解释是:当事人曾于2021年9月用其中两份保单办理了质押贷款,金额20000元,这笔钱用于投保一份新保单,年缴20000元。后来这份新保单在2022年退保,仅退回现金价值3621.79元。于是,保险公司将20000元贷款本金,加上一直滚动计算到2025年12月的利息4927元,全部从原有保单的现金价值中扣除。

家属在核实过程中,陆续发现了多处疑点:

第一,两份官方文书金额不一致,保险公司始终没有提供清晰完整的扣款明细和凭证。

第二,家属索要保单质押的完整纸质手续,被保险公司明确拒绝,对方只提供了一张借款截图,根本无法证明贷款流程是否合规。

第三,2021年新增的那份争议保单,办理过程中没有免责条款抄录,也没有正规合同送达回执,明显不符合保险行业的基本规范。

最核心的问题,出在签名上。

家属比对后发现,这份争议保单上的签名笔迹,与当事人过往留下的签名差异非常明显,存在重大代签嫌疑。家属高度怀疑,当事人本人对贷款、投保、退保这一整套操作根本不知情。

更要紧的是,用于质押的两份保单是分红险和重疾险,都附带身故责任,属于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这类保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办理质押。而现在贷款手续缺失、签名存疑,质押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就要打一个很大的问号。

另外还有一个说不过去的地方:这笔贷款所关联的保单在2022年就已经退保了,但保险公司却没有及时处理,而是放任利息一直利滚利,直到2025年当事人身故后才一次性扣除。家属想不通:如果当事人真的知情,怎么可能眼睁睁看着一笔贷款长年累月滚利息,而不去处理?保险公司在此期间有没有做过任何催缴或告知?

逝者已逝,家属要的其实很简单——账目透明,扣款有据,流程合规。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笔质押贷款和新增保单的业务流程漏洞百出,金额混乱、资料缺失、签名存疑,远不是一句“按规定办理”就能解释清楚的。

保险稽查部门作为行业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定机构,理应尽快介入,彻查这笔异常贷款和可疑保单的完整办理过程。如果查实中国人寿东台分公司存在违规操作,必须依法从严处理。同时,也应对日常监管是否存在缺位、排查是否存在疏漏一并追责。

保险行业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业务流程不容含糊,消费者权益不容侵犯。希望监管部门以此为契机,严格规范保险行业业务行为,压实机构主体责任,真正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给逝者家属一份公正、透明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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