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企业上市
两个自媒体人编造并传播了某上市公司接到芯片大单的假消息,虽然前后一共只赚了不到300块钱,但分别被罚了20万和25万,代价是违法所得的1600多倍。
下面是详细的“说人话”解读:
一、 他俩到底干了啥?
简单讲,就是造谣传谣,而且传的是能影响股价的谣。
冯朋朋(造谣源头):
干了啥: 2025年8月29日晚上,他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发了一篇文章,核心内容是“某上市公司接到了海量芯片订单”这个假消息。
结果: 这篇文章在网上传开了。虽然他只赚了119.83元的流量钱,但消息已经在市场里扩散。
班可可(二次加工,雪上加霜):
干了啥: 他看到冯朋朋的文章后,不但没核实,反而把内容拿来改写、添油加醋,把描述写得更夸张、更像真的。第二天,也就是8月30日,他也发在了自己的公众号上。
结果: 这篇“加强版”的假消息传播得更广,误导性更强。他赚了173.70元。
两人是在相关方(很可能是被造谣的上市公司)的要求下才删掉文章的。第二天,被造谣的公司发布了澄清公告,但谣言已经传播了一段时间。
二、 为什么事儿这么大,罚得这么重?
很多人可能不理解,为了百来块钱,罚几十万,是不是太重了?监管的思路是这样的:
性质极其恶劣: 他们违反的是《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这条法律明令禁止任何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这跟在大街上吹个牛不一样,在证券市场造谣,直接破坏市场公平公正的基石。你想想,如果有人因为看到这条假消息而买入股票,等澄清后股价下跌造成亏损,这损失谁来承担?
金额虽小,危害巨大:
违法所得是“获利”,不是“危害”。 他俩赚的是公众号的流量广告费,这100多块钱只是他们行为的直接获利。
真正的危害是“扰乱市场”。 这种假消息会影响成千上万投资者的决策,可能造成巨大的、无形的市场波动和投资者损失。罚款20万、25万,罚的是这个“扰乱市场”的行为,而不是他们赚的那点小钱。监管要算的是“总账”,震慑后来者。
三、 同样都是造谣,为啥罚得不一样?
冯朋朋被罚20万,班可可被罚25万,区别在于情节轻重。
冯朋朋: 源头发布,承认事实,没申辩。
班可可: 在冯朋朋的基础上“二次加工”,增加了夸大性描述,让谣言更具误导性。这是情节上的加重,所以罚款多了5万。
班可可在被罚后还不服,申辩了两点理由:
“我是从别人那抄来改的,还用AI工具生成的,没恶意,最多算我没核查好。”
“我事后积极配合,主动删文章消除影响了,而且我家里穷,这罚得太多了。”
但证监局直接驳回了他的申辩,理由是:
你别管是从哪来的,你作为有影响力的自媒体,在发布前就有核实的义务。 而且你还专门往更夸大了改写,就应该能预见到这会扰乱市场,不存在“没恶意”一说。
量罚已经综合考虑过了,你的配合、删稿等情节我们都看了,25万的罚款是合适的,不改。
总结一下核心教训
这事儿给所有做财经内容的人,尤其是自媒体,敲了个警钟:
在股市里造谣,是一件有极低成本(写篇文章)和极高违法代价(几十万罚款)的事。哪怕你只赚了一杯奶茶钱,只要传播开、扰乱了市场,换来的一定是让你倾家荡产的罚单。 证券市场的谣言,没有“随手转发”那么简单,核实的责任在你,发布后的后果也得你来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冯朋朋、班可可)
日期:2026-05-09来源:北京证监局
当事人:冯朋朋,男,1982年10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班可可,男,1989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冯朋朋、班可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冯朋朋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班可可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班可可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冯朋朋、班可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冯朋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2025年8月29日22点11分,冯朋朋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包含相关方大量追加某上市公司芯片订单等虚假信息的文章1,前述信息在互联网平台传播、扩散。冯朋朋从上述行为中获利119.83元。在相关方于2025年8月31日要求删除文章1后,冯朋朋删除了其发布的文章1。2025年9月1日,相关方发布了澄清声明。
二、班可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班可可将从互联网平台获取的文章1进行改写,形成了包含相关方大量追加某上市公司芯片订单等虚假信息的文章2。2025年8月30日18点24分,班可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2。前述信息通过夸大性描述,更具误导性,在互联网平台传播、扩散。班可可从上述行为中获利173.70元。在相关方于2025年8月31日要求删除文章2后,班可可删除了其发布的文章2。2025年9月1日,相关方发布了澄清声明。
上述违法事实,有案涉文章相关截图、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冯朋朋、班可可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班可可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提出:其一,案涉内容改编自文章1且由人工智能工具生成,其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不存在蓄意误导市场的恶意。其二,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诚恳配合调查,处罚金额与其获利、过错程度及家庭经济状况不匹配。
综上,班可可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班可可将文章1改写为文章2,增加夸大性描述,更具误导性,其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自媒体运营者,应当意识到该行为会产生扰乱证券市场的后果。第二,我局已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班可可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冯朋朋没收违法所得119.83元,并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二、对班可可没收违法所得173.70元,并处以25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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