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开除员工,
员工不同意;
事后公司又想撤回开除,
员工也不同意。
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这事法院会怎么判?
事件回顾
2020年11月2日,浙江某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20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张某从事理财经理岗位,月工资为6000元。
2022年9月19日,公司向张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公司业务调整,决定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但张某收到通知后,表示不同意。
2022年9月22日,公司向张某发送“因交接工作未完成,协商未达成一致,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不生效,特此告知”的通知,张某回复“不接受恢复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解除权是单方形成权,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意思表示送达自己时,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公司作为违法解除的提出方,无权单方撤销解除通知。
随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9月22日终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88113.8元。
2023年4月19日,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906元。
公司辩称:
①公司没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入职公司处从事理财经理工作,后因为疫情及政策等原因,该部门业绩一直处于下滑状态,公司确想跟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发函拟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但张某收到后表示不同意,公司跟集团工会沟通后,在9月22日当天撤回了拟解除的函件,表示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解除行为未生效。
②张某9月22日后未到岗的情况下,公司也一直催促其上班。另张某也领取了国庆福利,公司客观上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公司解除通知送达对方
即产生法律效力
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公司已向张某作出解除通知,故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2年9月22日解除。公司主张撤回解除通知可发生劳动合同恢复的法律效力,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公司系以公司业务调整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赔偿金84906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赔偿金,因公司向张某发出了解除通知,且其所述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不能成立,又其撤回解除通知并不导致解除行为不发生效力,故一审法院判令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
公司发出辞退通知后,
能随意撤回吗?
法官解读
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其法律特征在于: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相对人,即产生法律效力,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符合法定情形、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后,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反悔、擅自撤销。即便后续发出撤回、继续履行通知,若劳动者明确拒绝,该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在先,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
在作出解除决定前,应核实解除事由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若解除通知已送达,用人单位发现存在程序瑕疵或事实依据不足的,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恢复劳动关系,但无权单方强制撤销解除决定。若劳动者不同意恢复,用人单位仍需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即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
收到解除通知后,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①确认解除通知是否送达,送达时间决定解除生效时点;
②核对解除事由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③如不认可解除事由,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如回复函、邮件、微信文字等)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保留沟通记录;
④收集并整理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加班证明、与用人单位沟通记录等;
⑤如用人单位后续试图撤回解除通知,劳动者有权不予接受,并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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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茅轶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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