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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周老先生与吴女士是一对夫妻,育有两个子女:周大哥、周大姐。吴女士2008年去世,留下了两套房子:(一号房屋)和(二号房屋),都登记在吴女士名下。

2017年5月9日,经过人民调解并经法院司法确认,一家人达成了继承协议:一号房屋由周大哥继承,周老先生和周大姐放弃继承;二号房屋由周大姐继承,周老先生和周大哥放弃继承。

同时,周大姐还作出了一个重要承诺:保证周老先生有生之年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由周大姐和周大哥共同赡养父亲。

本以为这样就能皆大欢喜,没想到后来因为居住问题产生了矛盾。周老先生觉得周大姐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也没有保障自己的居住权,于是起诉要求撤销对周大姐的赠与。

诉讼过程中,周老先生不幸去世。周大哥作为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坚持要求撤销父亲对周大姐的赠与。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关系是否存在,二是撤销权是否成立。

首先,关于赠与合同关系。本案中,通过人民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二号房屋由周大姐继承,这本质上是周老先生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赠与给了周大姐。同时,周大姐承诺保障周老先生的居住权和履行赡养义务,这是赠与的附加条件。

其次,关于撤销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周大姐确实承诺了保障周老先生的居住权和履行赡养义务,但周老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大姐存在不履行赡养义务或不履行赠与约定义务的情形。因此,法院对撤销赠与的请求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判决并不影响周老先生的居住权,周大姐应当按照承诺保障父亲的居住权益。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本案被告周大姐的代理律师,我们认为这个案件的核心在于正确理解附义务赠与的法律性质。

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

第一,附义务赠与中,义务的履行需要有明确的标准。周大姐承诺了赡养义务和居住权,但这些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如何才算履行完毕,并没有明确约定。这就导致了争议的产生。

第二,撤销赠与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赠与人主张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仅仅是主观上认为对方没有履行义务,而没有客观证据,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第三,家庭协议一定要写清楚。本案中,如果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居住权的具体内容、赡养义务的具体标准,可能就不会产生后续的纠纷。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处理家庭财产问题时,不要只做原则性约定,一定要把权利义务写得具体、明确、可操作。比如赡养义务,要写清楚每月给多少钱、多久看望一次;居住权要写清楚居住的期限、房屋的使用范围等。

只有约定明确,才能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建议在签订这类协议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