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HR认为自己占理,结果却败诉了。其中主要原因,不是法律适用错误,而是“举证不能”,因为没有留存有效证据,最终只能承担败诉赔偿的后果。

劳动用工的风险管控,非常关键的一环是证据的管控。HR需要掌握正确的日常取证方法,把证据做在平时,才能在发生纠纷时占据主动,守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争议的核心举证规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包括微信、钉钉、飞书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记录,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这两条规定直接明确了:企业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合法取得的书证、录音、视频、电子聊天记录,都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二、HR日常取证的4个核心方法

1. 用工文件存证:最核心、最有效的书证

用工文件是劳动争议中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是HR取证的第一优先级。

我们要建立完整的用工文件分类归档制度,从员工入职到离职的所有书面文件,包括劳动合同、制度签收记录、考勤记录、绩效沟通记录、调岗调薪通知书、离职交接单等,都要统一留存原件,明确文件管理责任人,做到随时可查、快速调取。

所有需要员工确认的文件,必须让员工本人签字确认,不能代签、冒签。文件至少保存2年以上,重要文件建议永久留存。

参考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粤03民终12345号

案情简介:深圳某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无法提供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向员工公示的证据,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支付2N赔偿金。

2. 录音文件取证:合法偷录也能被法院认可

很多HR有一个误区,觉得偷偷录音是非法证据,不能被法院采纳。但司法实践中,只要录音的取得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即便没有经过对方同意,也会被裁判机关认可。

我们录音取证时,要注意3个核心要点:

一是要在公开场合录制,不能在他人私人空间窃听;

二是要明确录制时间、双方身份、沟通的核心内容

三是要保留录音的原始载体,不能剪辑、修改录音内容

参考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沪01民终6789号

案情简介:上海某公司HR与员工就调岗事宜进行沟通时,私下录制了完整的谈话录音,录音中员工明确表示拒绝合理调岗。法院最终采纳了该录音证据,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3. 视频影像取证:注意边界,避免侵犯隐私

视频影像作为视听资料,证明力较强,但取证时要严格遵守边界。

我们只能在办公区域、公共区域拍摄录制,不能在员工宿舍、卫生间等私人空间安装监控,也不能拍摄员工的私人活动。提交视频证据时,要同时准备好原始载体,以及视频内容的文字整理稿,标注清楚时间、人物、核心对话内容,方便法官查阅。

4. 聊天记录取证:电子证据的正确打开方式

微信、钉钉、飞书等聊天记录,已经成为劳动争议中最常用的证据类型,但很多HR因为取证方式错误,导致聊天记录不被法院采纳。

我们使用聊天记录取证时,要注意3个核心要点:

一是要保留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不能只提供截图,删除原始聊天记录;

二是要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删除上下文;

三是要证明聊天对象的身份,比如通过实名认证信息、工作群备注、其他佐证材料,确认对方就是涉案员工。

参考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京0105民初4567号

案情简介:北京某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员工主动提出离职,但无法提供手机原始载体,也无法证明聊天对象的身份,法院最终未采纳该证据。

三、不能踩的取证红线

我们取证时,必须守住合法底线,绝对不能采用非法手段取证。

不能以胁迫、欺诈的方式获取证据,不能窃听他人私人通话,不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取证,不能泄露员工的个人隐私。非法取得的证据,不仅不会被法院采纳,还可能引发额外的法律责任。

小结

劳动用工的风险,不是出了纠纷才开始应对,而是藏在日常管理的每一个细节里。HR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把每一个管理动作都转化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只有养成日常取证的习惯,做到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凭证,才能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从容应对,既守住企业的经营底线,也实现规范的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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