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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的诉讼监督是对治法院“不立不裁”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想到还是过于理想化了!案件经过:因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深圳律协会长所)对外宣称“粤港澳大湾区规模化律师事务所30强”、“深圳地区:第一等律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分管违规惩戒的副会长所)常年违法异地办公,却对外宣称第一批“深圳市合规管理律师事务所”,广东粤湾律师事务所依法行使会员监督权利,以涉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深圳福田法院以不符合一审民商事案件起诉条件为由【审核不通过】,将材料退回,未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不立不裁),导致广东粤湾律师事务所无法上诉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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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湾律师事务所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递交《民事诉讼立案监督申请书》,请求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深圳福田法院“或立或裁”。2026 年 4 月 29 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终结】回复:

[深圳市院]广东粤湾律师事务所:您好!关于您请求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法院违法不立案的检察监督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不符合我院受理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不符合检察机关受理条件。请您直接向人民法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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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2.《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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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茂荣律师:法治之殇,深深的无力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