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耕地保护令下!两高发布新规。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14亿人的饭碗必须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2026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0号,以下简称《规定》),并召开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这部将于2026年5月18日正式施行的重磅司法解释,堪称史上最严耕地保护司法文件,释放出“零容忍”的强烈信号。

本文拟深入拆解这份新规的核心内容,看看将如何改变耕地保护的执法司法格局。

一、为什么说这个规定“史无前例”?

过去,一些地方违法占用耕地现象频发,却常常面临“违法成本低、执法难度大、追责时效短”的困境。有的人打着农业设施旗号建“大棚房”,有的人在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种树,甚至有人直接建房搞开发。

此次《规定》的最大亮点在于:从行政、民事、刑事、执行、公益诉讼五个维度构建了“全链条”保护体系

最高法行政庭庭长耿宝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违建必处、拒执必究”,这不是口号,而是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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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这六条“红线”必须知道1. 行政处罚追责期限的重大突破:违法状态持续,追责永不“过期”

过去,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导致很多“陈年违建”成了执法盲区。

《规定》第三条明确写入: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在耕地恢复至未被占用的状态之前,应当视为具有“继续状态”,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应当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通俗理解:只要你的违建没拆、耕地没恢复,处罚时效就一直不会“到期”。这意味着存量违法占地的“老账”随时可能被追算,彻底堵死了钻时效空子的漏洞。

2. “找不到违建人”?实际占有人担责!

行政执法中一个普遍难题是:违法建筑建好了,建设者跑路了,执法人员找不到建设单位或个人,处罚决定无法下达。

《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给出了颠覆性解决方案:

在行政机关尽到合理审慎的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定建设行为人时,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置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法律责任主体。

答记者问中的解释更是一针见血:

这参照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关于“拒不归还以非法占用论处”的精神。

谁在住、谁在用、谁拒不配合,谁就是责任主体。

买违建“小产权房”的购房者,可能再也不能用“我只是买房人”来推卸责任。

3. 责令限期拆除的起诉期限:15天红线务必牢记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一般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是六个月。

《规定》第四条明确:如果行政机关在一个行政决定中同时包含责令限期拆除和罚款等内容,且依法告知了15天特殊起诉期限的,就必须在15天内起诉;过期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是一条极短的维权窗口期,违法占地者必须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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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民事合同效力:占用耕地建房、卖房,合同一律无效

《规定》第八条明确: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九条进一步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院将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购买“小产权房”或租赁耕地违建的合同,法律不予保护。购房者不仅可能面临“钱房两空”,还要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5. 刑事追责标准:这些行为直接“入刑”

《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标准:

哪些行为算“毁坏耕地”?

  • 非法建房、建窑、建坟、挖湖造景等工程建设;
  • 非法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 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造成耕地严重污染。

“数量较大”的标准:

  • 非法占用并毁坏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
  • 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耕地十亩以上
  • 非法占用并毁坏耕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标准的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标准的
  • 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一半以上的。

从重处罚情形:

  • 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等行政处理决定后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
  • 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同时,积极修复治理、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体现了“惩教结合”的司法温度。

6. 执行新规定:恢复种植条件才是“终极目标”

《规定》第二十条要求:法院执行涉及耕地的生效判决时,应当将维持或者恢复耕地种植条件作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标准。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这彻底改变了以往“罚款了事”或“拆了就走”的做法,强调实质修复,确保耕地真正回归耕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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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组合拳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杨剑波在答记者问中介绍,202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在耕地保护领域打出了一套“组合拳”:

  • 刑事检察:依法起诉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9800余人;
  • 行政检察:办理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4万余件;
  • 公益诉讼检察: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1.7万余件,督促复垦被非法占用、改变用途的耕地25.2万亩,督促缴纳耕地修复费用16.05亿元。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十条专门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款。

对于非法占用耕地导致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这是落实党的二十大“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要求的具体体现,也为耕地保护加上了一道“检察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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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给基层干部和农民朋友的几点提醒

  1. 任何占用耕地建设的行为,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否则就是违法。
  2. 永久基本农田是“高压线”,不得占用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更不得建房。
  3. 想买“小产权房”的朋友,请三思:合同无效、钱房两空的风险极高。
  4. 如果已经存在违法占地行为,建议主动整改、恢复种植条件,争取从宽处理。
  5. 乡镇政府、村委会要承担起日常巡查监管责任,早发现、早制止,否则将面临问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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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

此次两高联合发布《规定》,标志着我国耕地保护领域法治化水平迈上了新台阶。

正如答记者问中所言:“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坚决依法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2026年5月18日起,这项新规将正式施行。无论是地方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引以为戒,切勿触碰耕地保护的红线。

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饭碗。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具体规定以官方发布内容为准。 作者:周苇,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