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方面,均表示不愿直接抚养,最终法院判决这对夫妻不准离婚。
离婚案件不只涉及夫妻感情,更关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等核心权益。法院从未成年子女学习、成长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判决二人不准离婚,是在离婚案件中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司法实践。
本案当事人张某与朱某于2018年登记成婚,婚后孕育一女小朱。二人长期因生活琐事争吵、感情失和,诉至法院申请离婚。庭审过程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却在女儿抚养问题上互相推诿、不愿承担照料义务,将孩子视作负担与累赘。法院经审理认定,二人虽达成离婚合意,却在子女抚育问题上极度不负责任,公然推卸法定监护义务,既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据此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法院作出此项裁判绝非主观随意裁量,而是严格遵循现行法律准则、恪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必然结果。
依据民法典,父母双方共同肩负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备强制性,不受婚姻关系存续与否的影响,离婚后父母依旧负有抚育子女的义务。法院审理离婚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必须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根本准则,这也是本案裁判的核心法律依据。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监护、司法保障层面,细化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规范,明确监护人不得放弃、推诿监护职责。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的离婚案件,必须优先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对于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法律设有批评教育、撤销监护资格、追责惩戒等配套措施,即便监护资格被撤销,抚养费用的支付义务仍需履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指引同样强调,审理此类家事案件,要综合考量当事人道德品行、抚养能力与主观意愿,坚决杜绝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发生。
张某、朱某相互甩锅、拒绝抚养子女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直接损害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成长与发展权益。法院驳回二人离婚诉求,本质上是以司法力量遏制父母借离婚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守护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为民、捍卫法律权威的职责担当。
中华传统文化历来重视家庭人伦,《周易》有言“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抚育子女、承担亲责,是为人父母与生俱来的本分,也是修身齐家的根基。本案中的夫妻二人因情感纠葛便抛弃抚育责任,既触碰法律红线,也背离传统伦理,将个人私欲凌驾于亲情之上,理应受到社会的批评与谴责。
这起判决之所以引发热议,关键在于直面社会问题。在婚恋观念多元、离婚纠纷频发的当下,不少夫妻在婚姻破裂后,只顾及自身情绪与利益分割,全然忽视子女的成长诉求,“甩锅式离婚”“弃养式分手”屡见不鲜。部分父母将孩子当作包袱,逃避陪伴、拒绝抚养,漠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此类乱象不仅伤害孩子一生,更侵蚀社会公德与家庭文明。
我国法律尊重合理合法的离婚自由,但绝不纵容借离婚转嫁责任、伤害未成年人的自私行径。任何企图以解除婚姻为由抛弃子女、推卸义务的行为,都会受到司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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