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张德民,他不是适用法律错误, 他不是审查证据不严, 他是在没有任何证据、控辩双方均未主张的情况下,自行在判决书中编造一个"规定",然后据此进行定罪量刑。
这是对《刑法》的亵渎, 这是对《法官法》的践踏, 这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 这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毁灭性破坏。
如果这种行为不被追究,那么刑法最根本的“罪刑法定”将流于形式,任何人都可以被定罪!
一、编造了根本不存在的出入境管理机关规定:“具有真实合法的住宿登记是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先看张德民法官做出的鲁1092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书:
判决的核心,竟是审判长张德民在判决书中自行编造的“出入境管理机关的规定”!该“规定”声称:“具有真实合法的住宿登记是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然而,这一关键“证据”在控辩双方的主张中均未提及,更无任何证据支持,完全是张德民法官的“凭空创造”!
张德民法官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张德民独自在判决书中写入了这一虚构的“规定”。不仅如此,还推定对其自行编造的“规定”应当知晓:
二、国家移民管理局、威海市公安局出面否定:规定不存在。
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外国人签证延期的法定条件为携带护照、照片及相关申请事由材料,与住宿登记无关。
威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4〕第66号(2024年10月30日)
"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出入境管理机关制作或获取的,准确含有"具有真实合法的住宿登记是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在未办理住宿登记的情况下,即便以真实的证明材料申请签证延期亦不能获准"表述规定'的信息在本机关制作、保存的文件中不存在。"
各级行政机关确认:刑事判决书中的“规定”,子虚乌有!
三、同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该“规定”为张德民胡编乱造!
2025年6月26日,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2025)鲁 1091 行初 10 号行政裁定书中指出,该刑事判决中的“规定”属于法官的“概括总结性陈述”。
实锤了张德民法官在刑事判决中自行编造所谓“规定”的事实!这种手法,比直接伪造证据更为恶劣!因为它往往被视为“法律适用”,难以被质疑和揭露,让无辜者百口莫辩!
根据《刑法》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枉法裁判罪。张德民法官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罪名的构成要件:故意违背事实,编造不存在的“出入境管理机关的规定”。法官可以在判决书中凭空创造一个“规定”,然后据此把人送进监狱,这还有何司法公正可言?司法公信力将彻底崩塌!
法治之路,不容玷污!张德民法官的行为,是对《刑法》和《法官法》的公然亵渎,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毁灭性破坏!如果这种行为不被追究,那么每一个刑事判决都可能成为法官任意“造法”的遮羞布!恳请相关部门立即行动起来,让法治之光,再次照亮我们前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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