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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合同、验收单、聊天记录样样齐全,对方公章、签字一个不少,怎么法院还是判我败诉?
这是很多诉讼当事人在收到败诉判决后的第一反应。近日,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真实案件,或许能给出答案。案件虽然标的不大,适用小额程序一锤定音,但它折射出的诉讼常识与证据规则,值得我们每一位市场主体深思。
案件由来
2021年底,原告某信息公司与被告某远志公司签订了一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平台系统提供测评服务,合同总金额9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服务,双方在2022年1月签署了《验收报告》和《资料交付清单》。
看似一次顺利合作的收尾,却因款项支付问题对簿公堂。原告拿着合同、验收单、微信催款记录等证据,要求被告支付9万元合同款及5.5万余元违约金。被告则当庭全盘否认,不认签过合同,不认盖过章,不认收过服务,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法庭审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庭审中,原告出示了盖有被告公司合同专用章及负责人签字的合同、验收报告等书面材料,认为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被告则对上述所有公章及签字一概不予认可,声称“均为伪造”。面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当庭向双方释明:在被告对公章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查明事实。法院依法询问双方是否申请对公章及笔迹进行鉴定。
原告
不申请鉴定!我方证据已足以证明事实,举证责任在被告,应由被告申请鉴定。
暂不要求,需商量后再定。
被告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双方7天的补充证据及鉴定申请期限。期限届满后,原告提交了与案外另一家公司的合同等材料,意图佐证本案合同真实性,但仍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被告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
法院判决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原告主张合同关系存在并要求支付款项,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同内容的有效性、自身已履行义务等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虽提交了书面合同及验收材料,完成了初步举证,但在被告对公章真伪提出合理性质疑后,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仅凭书面材料已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必须通过司法鉴定等科学手段进一步证明。原告在法院释明后明确放弃鉴定申请,且其补充提交的与案外公司的合同材料,因合同相对方不同,无法证明本案合同的真实性。在此情况下,原告未能完成其应负的举证责任。
最终,因原告无法证明涉案合同真实有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9万元合同款、5.5万余元违约金,以及1600余元诉讼费,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薛思宇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
这起案件虽小,却暴露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常见的三个“致命误区”:
“谁主张、谁举证”不是一句空话
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就必须准备好证据链的“闭环”。当提交的证据遭到对方有理有据的质疑时,正确的做法不是停留在“你证明它是假的”,而是主动通过合法途径向法庭证明“它是真的”。司法鉴定,正是民事诉讼中查明事实最有力的工具之一。
放弃鉴定,往往等于放弃权利
本案中,法院给予双方申请鉴定的机会,原告却主动放弃。这一放弃,等于亲手关上了查明事实真相的大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顾虑鉴定费用或时间成本而放弃申请,却忽略了更重要的账:不鉴定,可能输掉整个官司。这个风险,只能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自行承担。
小额程序“一裁终局”,没有回头路可走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这体现了小额程序高效、快捷的制度优势,同时也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一审程序中穷尽所有举证手段,任何“等二审再补”“上诉再说”的侥幸心理,在这里都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司法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在举证上偷懒的人”。在此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与市民:一是交易过程务必规范留痕,合同签订、款项往来、服务交付等环节,确保签章真实、手续完备,筑牢维权基础;二是诉讼维权切勿盲目自信,遇到证据真实性争议时,积极配合法院、依法申请司法鉴定,主动完成举证义务;三是摒弃错误诉讼观念,认清诉讼程序法律后果,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切勿因认知偏差错失维权良机。
同时,法院也严正告诫所有市场主体,任何通过虚假签章、虚假陈述、恶意否认等方式逃避合同义务、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终将被依法识破,不仅要承担付款、违约等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虚假诉讼、妨害民事诉讼的司法制裁,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诚信,才是企业最硬的“公章”。
撰稿/薛思宇 编辑/司宇 审稿/张丽华
审核/陆洋 审签/邓陈子涵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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