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案例:13薪与年终奖属意思自治,往年发放不代表今后必发

(2023)苏民申5222号

裁判要旨

沈某主张的“十三薪”与年终奖金,均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治范畴,沈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十三薪”,沈某不能举证证明其与公司在工资报酬中对此有明确约定,其提交的纳税明细仅能证明公司2018年和2019年向其支付了“十三薪”,但并不能当然推定此后仍要向其支付。用人单位发放的年终奖金具有考核和激励性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属于内部管理范畴。沈某提供了2019年领取奖金的收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每年均承诺发放年终奖金。

裁判文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民申52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沈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沈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3民终7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某主张的“十三薪”与年终奖金,均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治范畴,故沈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对于“十三薪”,沈某不能举证证明其与公司在工资报酬中对此有明确约定,其提交的纳税明细仅能证明公司2018年和2019年向其支付了“十三薪”,但并不能当然推定此后仍要向其支付。

用人单位发放的年终奖金具有考核和激励性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属于内部管理范畴。沈某提供了2019年领取奖金的收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每年均承诺发放年终奖金。

一审期间,沈某提交的2019、2020、2021年度奖金发放表均为复印件,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二审期间,其再次提交该复印件并陈述底部第二个“沈某刚”字样和日期为沈某刚本人在复印件上补签,公司对此仍不予认可。考虑到沈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对年终奖存在相应规章制度或双方存在年终奖约定,原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沈某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婷婷

审判员:管 波

审判员:陈 皓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 笑

书记员:严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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