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之滨,微风和畅。一天上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星星接到了某商业公司负责人陈某打来的电话。陈某感慨道:“企业进一步规范了用工管理,现在发展越来越好了。”
陈某的感慨源于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2023年7月,商业公司员工吴某驾驶电动车从公司下班回家,途中与许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并受伤倒地。后吴某被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某县交警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随后,人社局对吴某的事故伤害作出了认定,认为吴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属于工伤范畴。然而,商业公司却不“认账”,并以人社局为被告,将吴某列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审法院以商业公司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25年5月,案件到了李星星手中。他仔细翻阅卷宗后发现,这起行政争议表面上是“民告官”,但矛盾的真正症结并不在被告人社局。原来,商业公司认为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事实和程序错误,吴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基于此,人社局错误认定了工伤。
“商业公司没有为吴某购买工伤保险,若驳回其诉讼请求,公司将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这也是公司起诉的原因之一。”李星星知道,该案既涉及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更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权益。如果该案不能实质化解,吴某后续的工伤保险赔付很可能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局面。
“既然公司对事故认定存疑,那就需要把责任认定的依据查清楚、讲明白。”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李星星认为:“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最了解,如果能让他们到庭说明情况,或许不仅能解开公司的‘心结’,还能帮助交警大队规范执法行为。”
解铃还须系铃人。为查明案件事实,李星星主动引导商业公司在庭前书面申请交警大队到庭说明情况。
“吴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交警大队认定错误,人社局竟也跟着错!”“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事故认定书却未按时作出。”庭审现场,陈某急切地说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又确认‘同等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局负责人回应道。
李星星没有急于评判程序上的瑕疵,而是找准关键症结,先请交警大队就案涉交通事故认定的过程、依据,向法庭作出说明。
“事故发生后,我们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刘某拿着一张交通示意图,“这是事故的现场照片,双方行驶轨迹、碰撞点、刹车痕迹都标注得很清楚……”
他又拿出一份笔录:“这是事发当天对吴某和许某的询问笔录,两人对行驶方向的描述一致。”
一张张材料在法庭里传阅。陈某盯着图片看了好一会儿,嘴唇动了动,最终没有说话。
李星星敏锐地察觉到,经过交警大队对事实的详细回应,陈某的对立情绪正逐渐消解。李星星顺势引导,说道:“交警大队作出的认定书虽有程序瑕疵,但未实质影响责任划分。坚持认为认定书有误不仅会寒了自家员工的心,也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经过法官入情入理的分析,商业公司终于认可事故认定和工伤决定,当庭表示自愿撤诉,并承诺承担吴某的工伤保险责任。
“一定要记得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保障,也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撑。”离开法庭时,李星星向陈某叮嘱道。
庭审后,李星星并未回避程序瑕疵,而是秉持“有错必纠”的理念,向交警大队指出,这次事故中因为事故认定书超期作出,为责任认定带来不便,希望今后改进。交警大队表示接受,称将以案为鉴,完善简易程序操作规范,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而人社局也表示,将积极跟踪本案进展,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至此,一场为劳动者撑起“保护伞”的行政庭审落下帷幕。近年来,盐城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坚持监督支持依法行政与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重,综合运用府院联动、多元共治、源头预防等方式,有力推动行政纠纷案结事了人和,2025年行政案件收案数同比下降5.83%,实质化解率达24.2%。(李建杰)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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