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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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在一审提出管辖异议被驳回后,二审上诉时会补充新的管辖异议理由(如主张案件属专属管辖、应由专门法院审理等)。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贸公司诉某仓储公司仓储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中明确:
管辖异议审查中,二审法院应对二审中新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判断。管辖异议审查中应依法审查管辖协议的真伪,在没有证据证明管辖协议不存在或无效时,可据协议约定依法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观点简析
《民事诉讼法》第 130 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逾期未提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该规则仅适用于 “一审完全未提管辖异议” 的情形,不能机械套用至 “一审已提异议、二审补充理由” 的案件。
核心裁判规则有三点:
1.一审已提异议≠二审不能补理由:法律未禁止当事人在管辖异议上诉中补充新理由,二审审查的核心是 “原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需全面审查所有管辖理由。
2.新增理由需审查,但不当然支持:二审应对新理由进行实质审查(如是否属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管辖协议是否有效等),而非直接驳回。
3.专属 / 级别管辖不受答辩期限制:若新增理由涉及专属管辖、级别管辖(如港口作业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不受一审是否提异议的影响。
本案中,某贸公司(原告)与某仓储公司(被告)因港口货物仓储合同产生纠纷,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阶段:仓储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主张本案应移送浙江舟山中院审理(理由:合同签订地在舟山)。长沙中院审查后,驳回其管辖异议,认为合同约定管辖有效,本院有管辖权。
二审阶段:仓储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新增关键理由:本案是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长沙中院无管辖权,请求移送宁波海事法院或武汉海事法院审理。
某贸公司抗辩:仓储公司一审未提 “海事法院管辖” 理由,二审新增属于逾期,应不予审查。
二审法院(湖南高院)经审理认为:
仓储公司一审已依法提出管辖异议,二审是在异议基础上补充新理由,不属于 “逾期首次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审查;案涉仓储合同的油罐位于港区作业范围,属于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依法应由海事法院管辖;双方虽有管辖协议,但专属管辖优先于约定管辖,故管辖协议无效。
最终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
周军律师提醒,当事人处理管辖异议时,需区分 “一审未提” 与 “一审已提、二审补理由”,避免权利受损:遇到管辖争议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精准把握管辖异议的提出时机与理由补充规则,避免因程序失误导致案件被移送或驳回,依法维护自身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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