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来源,来自头条热榜,红星新闻5月12日报道。

对这一报道简介:

2024年10月某天,62岁男子陈某因抑郁症在家割腕后昏迷,被发现后送至某医院急诊外科治疗,转入创伤外科缝合术,转入ICU。

事发第二天陈某回到创伤外科,事发第三天中午12时左右,陈某走出病房强行推开装有限位器的窗户跳楼自杀,经医院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

陈某家属认为,收治陈某医院明知陈某有明显的自杀倾向,未采取约束,隔离等保护性措施,违反诊疗规范,导致原本可以阻止的自杀行为未能避免,具有过错。

对此该医院作为被告诉至法院,承担赔偿责任,赔偿1528011.55元。

我仅以上述报道为素材予以评论。

我免责声明,对称我违规的指责概不接受。

1.收治医院是否违反诊疗规范?

陈某送来医院救治的是他因抑郁症割腕自杀处于昏迷状态。

从急诊诊疗到创伤外科缝合术,转入1CU,再回到创伤外科病房,是符合诊疗流程即符合外科诊疗规范的。

2.收治医院对陈某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陈某家属称该医院明知陈某有重度抑郁症,有明显的自杀倾向,而未采取约束,隔离措施。

该医院属于综合性医院,而非精神防治类专科医院。

要求配置约束,隔离等硬件设施,是对综合医院强人所难。

医院为防止患者坠楼自杀,采取了4项措施:

①医院叮嘱家属加强陪护,多人陪护。

对明知重度抑郁症,有明显自杀倾向的陈某,没有与医院单独签订一对一,24小时目不转睛守护协议的情况下,陪护的责任应是家属,而不是医院。

②收治医院医生虽然不是精神专科医院医生,不在本职工作的范围内,但是同样要求家属按照要求服用治疗抑郁症的药物。

如果按照要求,陈某服用了治疗抑郁症的药物,他哪能在割腕自杀未遂,住院治疗期间继续自杀?

陈某服用抑郁症的药物,不是医院的责任,而是陈某家属义不容辞的责任。

③医院的护士按照陈某二级护理每2小时到病房巡视1次的要求,做到了。

④医院的窗户安装定位器,窗户最大开启宽度仅为19厘米,常人无法在这么狭窄的缝隙中钻进去,跳下楼坠亡。

而陈某从窗户跳下去了,只能说明他有缩身廋身技巧。

总之,收治医院已对患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3.收治医院对陈某的坠楼自杀不仅没有过错,而且指出陈某的家属对陈某的自杀身亡存在过错。

医院几次嘱咐陈某家属加强陪护,多人陪护。

而家属对于医院的安全提醒当作耳旁风。

对陈某随意走出病房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持放任不管的态度。

正如医院辩称“陈某在你们家属眼皮底下走出”。

什么医院没约束没隔离?

只要其家属对陈某稍微尽点心,也不致于“在眼皮底下走出病房”?

陈某跳窗户自杀,其家属应当扪心自问,他走出病房时你们在干啥?

是医院的过错,还是自己的过错?

还索赔竟然高达152万余元。

法院判决医院不存在过错,一分钱也不用赔。

其家属索要152万元,法院按照此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

“竹篮打水,一场空”,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陈某家属,不仅未捞着赔偿,还搭上约上万元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