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诉“恢复履行+支付诉讼期间的工资”与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非必须二选一的选择,也可以“全都诉”(注:诉求继续履行或支付赔偿金),之后由裁判机关判其中一个。
从员工角度,在遭到违法辞退时,既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诉“赔偿金”(注:也即俗称的2N),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究竟应该选哪个,一些劳动者犯了难。
比如,一些读者认为,诉“继续履行”最优,因为胜诉后,一方面,可以回去上班;另一方面,还可以同时要求公司“支付诉讼期间的工资”。假设公司将案件拖到一审二审,时间越长,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资越高,期间的社保和公积金也要给劳动者补交。工资、社保、公积金三项加起来,可能远超赔偿金2N。
但是,真要走完仲裁、一审、二审三个程序,并非普通劳动者可以承受的,期间各种生活开支、焦虑和不确定性,可能会压垮员工。
又如,一些读者认为,诉“赔偿金2N”最优,因为法院无需审查“双方是否还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只需审查“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辞退”,判起来简单多了。
但是,一些公司可能会在败诉后,以“超低的诉讼成本”,将案件拖延到一审、二审——只需要一审支付诉讼费10元(注:普通程序)或5元(注:简易程序),二审支付上诉费10元,诉讼期间不需要支付利息,也不用给员工支付诉讼期间的工资,更不用承担诉讼期间的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费用。
那么,究竟选哪一种诉求,一些劳动者因此犯了愁。其实,根据相关案例,劳动者可以都诉,两种诉求都写上,加上一个“或”字,将选择权交给裁判机关,或者自己可以根据情况,在临近裁判时,向裁判机关明确一个。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C某入职B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C某的试用期为2个月(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4月14日)
2023年4月15日,B公司向C某发出《延期转正通知书》,单方面决定将C某的试用期延长至2023年5月15日。
2023年4月17日,B公司以C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C某解除劳动合同。
C某认为自己是遭到违法辞退,对B公司提起了仲裁、诉讼。
其中,C某的仲裁诉求只有“继续履行”,但到了一审就改成了“继续履行或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判了赔偿金,二审维持,且二审认为C某一审阶段变更的诉求是仲裁诉求的合理延伸和补充,没问题。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
(一)仲裁
申请人:C某
被申请人:深圳市B公司
申请人的诉求: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
[笔者注:诉求原文未能查到,但二审判决提到,C某在仲裁中的请求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外,因一审诉求不能超出仲裁诉求,故程某仲裁阶段至少还提了“支付拖欠工资、支付加班工资、补缴社保公积金、支付因逾期支付工资的(加付)赔偿金”等诉求]
仲裁结果:
略(笔者注:仲裁具体结果未能查到,但一审只有程某起诉,公司没有起诉,可能仲裁结果对程某不利)。
(二)一审(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C某
被告:深圳市B公司
原告一审诉求:
1.B公司继续履行与C某签署的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750元;
2.B公司支付2023年2月14日至结清日(暂计至2023年5月31日)拖欠工资27990元;
3.B公司支付2023年2月14日至5月8日加班工资42941.25元;
4.B公司为C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5.B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资及加班费的赔偿金70931.25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
一、B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C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元;
二、驳回C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深圳市B公司
被上诉人:C某
上诉人的二审诉求:
1.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9民初1195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依法改判B公司无需向C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元或发回重审;
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C某承担。
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C某与B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根据B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本案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B公司以C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C某的试用期为2个月(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4月14日)。B公司在2023年4月15日向C某发出延期转正通知书,单方面决定将C某的试用期延长至2023年5月15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本院认为,至2023年4月17日,C某已经履行完毕试用期。B公司在双方的试用期结束后,再以C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因B公司并不是以C某存在简历造假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C某是否简历造假与本案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并无关联,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本院认为,B公司与C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C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虽然C某在仲裁中的请求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在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的情况下,C某进一步明确其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对仲裁请求的合理延伸和补充。因C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具有内在联系,在B公司与C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向C某支付赔偿金,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B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三、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2025)粤03民终10522号(裁判日期:2025年4月21日)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1510973299。
感谢您阅读本文,且阅读到此处,在此向您献上诚挚的谢意,今后也请多多支持及持续关注。
摩斯密码.---- ---.. ..... -.... ..... -.... --... ---.. ----. ....- ...--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