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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郑律师代理的一起RUSH 行政诉讼案件,在广东某市完成了一审开庭。

除了老生常谈的违法之处,本案还出现了一个新的违法点,令人又气又笑。

本案被告竟能把本该严谨的执法程序,做成如此经不起推敲的样子。

不知道当地纳税人如果看到,自己缴纳的税款供养的竟是这样的执法机关,心里会作何感想。

为避免不必要的误会,也防止被告“对号入座”,下文展示的相关文书,均已对执法机关名称及其他敏感信息作打码处理。

本案时间线

均为2025年。

111722:01,被告即B区执法机关前往A区原告家中检查,并查获一瓶RUSH。

111723:00,据传唤证记载,原告已到达办案中心。

111819:00,据传唤证记载,原告离开办案中心。

1119,据拘留执行回执记载,原告被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问题所在

2026年3月,法院向原告代理人郑律师送达证据,其中包括本案的《指定管辖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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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市局指定管辖决定书⬆️

各位看出问题了吗?

被告在20251117就已经对本案开展调查,但1118市局才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

也就是说,在取得指定管辖之前,被告已经跨区介入、开展调查。

更离谱的是,被告提交的《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显示,接报时间为111722:01;《检查证》的时间,同样是1117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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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立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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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检查证⬆️

先不说B区执法机关为何刚接报,就能立即出现在A区原告家中。

仅从程序上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明确要求: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

被告又怎么可能在接报当下,立即开具检查证,并携带该文书赶赴原告家中?

更何况,原告系合租居住,其合租室友已出庭作证,并提交书面证言,明确证明:被告民警执法时,既未出示检查证、警察证,也未表明执法身份。

可按照被告自己的证据,接报、立案、开具检查证、再从B区赶到A区检查,几乎都发生在同一时间。

恐怕即使是神仙,也不可能在60秒内完成这一整套流程。

被告回应

庭审中,针对管辖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被告是如此回应的:

B区执法机关与A区执法机关同为本市的公安机关,均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责,而且,在作出行政处罚时,B区公安已经取得了市局指定管辖,所以B区公安具备本案合法的管辖权

各位怎么看待被告的回应,欢迎投票表达自己的看法。

律师观察

目前,本案尚未宣判。

法院将如何审查被告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还有待判决揭晓。

但案件事实究竟如何,恐怕每一位读者心里都有一杆秤。

欢迎各位在评论区交流看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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