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理财纠纷案。王某在银行理财经理办公室多次咨询并听取建议后在线上购买基金,银行却未按规定在销售专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也无法证明线上操作确系王某本人独立完成。法院认为,银行此举属于规避适当性义务的违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但鉴于王某具有十余年理财经验,且亏损主要源于市场正常波动,法院最终酌定银行对王某购买理财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王某先后在某银行购买若干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全部赎回后,王某产生本金损失。王某诉至法院,主张银行理财经理在自己办公区代其操作购买产品,未进行风险等级评估,未告知产品为高风险基金,未对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违反适当性义务,要求银行赔偿全部本金及利息损失。

银行辩称,王某具有十余年理财经验,同期在多家银行购买理财及基金产品,具有丰富的投资知识。案涉产品均通过网银或手机银行线上购买,购买界面已完整展示产品信息及风险提示,王某风险评估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且系王某主动联系理财经理咨询并自主决定购买,银行未进行不当推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存在通过“线下销售、线上下单”方式规避录音录像义务的违规行为。根据银行业监管规定,有销售人员介入营销推介的,应当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至销售专区内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王某多次前往理财经理办公室咨询产品并听取建议,银行存在明显的线下推介行为,却引导王某通过线上渠道完成交易,且无法提供办公区监控证明不存在代客操作。

金融机构对其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通常是指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当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匹配的义务。银行仅以线上系统存在风险评估记录及产品风险提示为由,主张已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王某充分说明了产品结构、投资范围及核心风险,亦未证明线上操作确系王某本人独立完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适当性义务履行存在瑕疵。

考虑到王某有十余年理财经验,且同期从该银行处购买的案外基金有盈利情况,投资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波动,王某作为投资者未尽到自身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失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基于双方过错程度,最终判决:银行赔偿王某部分损失。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