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纠纷案件。2018年,谢某购买某私募基金时,基金管理人让谢某签署的多个需要确认的文字材料中,关键选项被铅笔预先圈定,投资者类型被标注为“C4”,甚至附有引导签字的便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这些痕迹证明测评并非基于投资者真实意愿,最终判决基金管理公司赔偿谢某全部本金及利息。
2018年3月2日,谢某购买某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产品。某基金管理公司向谢某出具《申购确认书》。某基金管理公司称案涉基金为自行销售,合同在某基金管理公司办公地址签订,未进行录音录像。某基金管理公司提交《风险测评问卷》《基金投资者分类及产品评级》《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均进行了勾选,且有“谢某”签字。《风险测评问卷》回答选项处显示有铅笔圈画圆圈痕迹,《基金投资者分类及产品评级》中基金投资者得分处有“62分”铅笔字迹,基金投资者类型处有“C4”铅笔字迹。前述三份文件落款处均另附便签条写有“请您签字”字样。
谢某称某基金管理公司没有对自己进行风险测评,基金合同并非自己所签,基金到期不能兑付后,谢某于2019年8月才拿到基金合同。谢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基金管理公司返还投资资金损失。某基金管理公司辩称作为基金管理人未占有、使用基金财产,且已全面、积极履行管理人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返还投资资金的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风险测评问卷》《基金投资者分类及产品评级》《投资者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落款处附便签条显示“请您签字”字样,《风险测评问卷》《基金投资者分类及产品评级》多处有铅笔圈画圆圈及铅笔手写字迹,即便投资者签字真实,也不足以认定某基金管理公司尽到了实质性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及风险告知的义务。案涉基金合同载明基金属于R4中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中高及以上投资者。某基金管理公司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实质履行了前述适当性义务,该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某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法院最终判决某基金管理公司赔偿谢某本金及利息损失。
法官表示,风险测评的核心价值在于区分投资者风险等级、实现产品与客户的精准匹配。提前设定测评答案,引导客户勾选固定选项、填写特定内容,本质是风险测评形式化,背离了适当性义务的制度初衷,不能据此认定金融机构履行了了解客户义务。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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