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也无法走工伤保险赔偿程序。这是因为退休人员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虽然不能走工伤赔偿,但并非没有法律保障。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返聘人员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受伤,由第三人赔偿,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需承担补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返聘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或属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部分地区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建议返聘人员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意外处理方式,单位也可购买雇主责任险以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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