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顾继宪律师,在连云港专注工伤维权。我听过太多工友跟我抱怨:顾律师,我明明是在厂里受的伤,怎么人社局就不认呢?或者我在公司晕倒了,怎么就不算工伤呢?

其实,法律上的工伤,和我们老百姓嘴里的工伤,完全是两码事!

很多工友觉得:只要在公司地界上受伤,老板就得管。这种想法,往往让你在维权路上走弯路,甚至吃大亏。

今天,顾律师就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用最通俗的大白话,给大家讲讲工伤认定的“三笔账”。这篇内容,建议每个工友们都收藏,关键时刻能用!

哪些算工伤?(认定工伤的情形)

哪些算工伤?(认定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最核心、最常见的工伤,必须符合“三工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 最标准的工伤:你在车间干活,机器突然故障,把手压伤了。这是最典型的工伤,没跑!

• 容易被忽略的工伤:

◦ 预备/收尾工作:你为了赶工期,提前半小时到岗准备材料,结果摔倒了;或者下班了,正在打扫卫生、收拾工具时受伤。这也算工伤!

◦ 暴力伤害:你是保安,在维持秩序时被闹事的人打了;或者你是会计,因为坚持原则不报销违规发票,被老板打了。这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也算工伤!

◦ 上下班途中:这一点争议最大。记住,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果是你自己骑车摔倒,或者你逆行被撞(你全责),那就不是工伤!

因工外出:被老板派出去办事,在出差期间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哪些算“视同”工伤?(特殊情况)

哪些算“视同”工伤?(特殊情况)

有些情况,虽然不是直接干活受的伤,但法律出于人道主义,也把它当工伤处理。这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顾律师特别提醒:

必须是“工作岗位”(正在干活)。

必须是“当场死亡”或“48小时内死亡”。

很多工友在工位晕倒,抢救 20 天保住性命但落下瘫痪,按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走医保报销、享受病假待遇,没法拿工伤赔偿,这点大家一定要清楚、平时多保重身体。

哪些绝对不算工伤?(排除情形)

哪些绝对不算工伤?(排除情形)

这是老板最喜欢拿来拒赔的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哪怕你是在干活时受的伤,只要沾了下面这三条,一分钱赔偿都没有!

1.故意犯罪的:比如你在偷公司东西时被机器砸伤,或者在打架斗殴中受伤。

2.醉酒或者吸毒的:中午陪客户喝酒喝多了,下午上班摔断腿;或者吸毒后产生幻觉受伤。

3.自残或者自杀的:为了骗保或者报复老板,自己砍断手指,或者跳楼。

顾继宪律师总结

工伤认定,不是“谁弱谁有理”,而是“谁符合标准谁有理”。
在连云港,如果你受了伤,不确定能不能认定工伤,或者被老板一句“你这不算工伤”给忽悠了,千万别信!

我是顾继宪律师,专注本地工伤案件。

把你的受伤经过发给我,顾律师帮你把关,看看你的情况到底能不能认定工伤,能不能拿到赔偿!

互动话题:

你知道“上下班途中”受伤,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算工伤吗?(提示:跟责任划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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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继宪律师,持有企业高级合规师、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执业律师三重专业资格,专注疑难复杂工伤、交通事故和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