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一个是涉嫌诈骗罪,金额特别巨大。这两起刑事案件,法院会怎么判呢?下面就来详细说说这两个案例。

案例一:杨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杨XX,1998年出生,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2023年4月,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杨XX和同乡一起到广州,将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过账363052.2元,涉诈资金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他又将XX银行卡密码提供给他人,该账户过账21900元,涉诈资金6000元。两张银行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涉诈资金346042.2元。
本案有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点:
1.杨XX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杨XX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未认可自首情节。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虽然杨XX是经传唤到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所以不采纳辩护人的这一意见。
2.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是否充足
法院查明:起诉书指控杨XX在广州市花都区提供银行卡供跑分团伙作案过程中,非法获利2000元,依据是其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且与同案犯杨XX供述相矛盾。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坚持原指控。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XX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谭XX、卢XX涉嫌诈骗罪
谭XX和卢XX分别于2023年8月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和逮捕。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伙同卢XX等人按照上线指示,将微信资料更改,添加微信好友,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要求对方添加指定微信号。卢XX和严XX添加的好友分别被要求转账298万元和进行银行卡转账,但均因被害人警觉未遂。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如下:
1.谭XX是否应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不能认定其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谭XX构成诈骗罪,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谭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不应认定其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
2.卢XX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卢XX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卢XX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未提及自首情节。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卢XX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追缴谭XX违法所得620元,卢XX违法所得220元。
法律建议
这两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千万不要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支付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以免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其次,如果不小心卷入了违法案件,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最后,遇到可疑的转账要求,一定要保持警惕,仔细核实对方身份和转账信息,避免遭受诈骗。

这两起刑事案件,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代理这两个案子的,是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高永帅律师。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问题,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两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