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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超龄劳动者与雇主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死亡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雇主不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但劳动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可作为雇主责任险的责任来源。

2.雇主与雇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予以赔偿",该约定源于用工实际需求,具有合理性,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雇主赔付后,保险人应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3.用工合同双方明确表示赔偿标准按工伤标准计算,且该标准属于雇主责任险的可预期风险,未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赔偿责任计算依据,应予支持。

4."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免责条款存在不同解释,未明确伤残或死亡后果系全部、主要抑或部分由违法行为导致。依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事故并非雇员一人违法行为导致,不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6日,某劳务服务公司通过案外人某保险咨询服务公司为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1999年版),某劳务服务公司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为2019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保障内容包括法律费用责任限额5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60万元。保险条款约定,所聘用员工因自加伤害、违法行为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019年9月30日,某劳务服务公司将聘用雇员即案外人张某增加列入该保险雇员名单。张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2019年10月6日7时许,案外人张某与另一员工王某甲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均因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事故形成原因包括张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按规定审验的机动车,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事故发生后,王某甲获得工伤事故认定,并获得相应赔偿。案外人张某家属要求某劳务服务公司赔偿,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某劳务服务公司实际赔偿90万元。

某劳务服务公司与包括张某在内,孙甲等员工分别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第二项均约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和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某劳务服务公司负责赔偿。上述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拒不支付保险金。

【案件焦点】

1. 某劳务服务公司对张某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某劳务服务公司

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如何认定;3. 某保险公司是否可援引“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

或死亡”这一免责条款免除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典型意义】

1.超龄劳动者与雇主一般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雇主对其上下班途中受伤通常不承担法定侵权赔偿责任。但本案突破机械司法,认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可作为雇主责任险的责任来源,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了合同救济渠道。

2.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不仅包括法定赔偿责任,还可能源于合同约定。雇主基于企业特殊情况在法律规定之外自愿承担的、与工作具有较高关联性的赔偿责任,应认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本案雇主因用工地偏远、员工长途通勤的现实需要,约定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赔偿义务,具有合理性,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3.用工合同明确约定工伤标准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未明确约定的,适用侵权人伤赔偿标准。本案中工伤赔偿标准属于雇主责任险的可预期风险,保险公司投保时未对用工合同赔付约定进行限制,应按工伤标准理赔。

4.本案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为承担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的企业通过雇主责任险分担用工风险提供了司法支持,对推动保险公司优化保险条款设计、开发多元保险产品具有积极意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某劳务服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

1.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2.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劳务服务公司人民币60万元。

【案例来源】

上海金融法院(2023)沪7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