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春华财经
5月13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就用户起诉小米汽车“挖孔机盖事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小米汽车公司的宣传虽有夸大成分,但不构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支持原告主张的小米景明济南公司、小米汽车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还认定,小米景明济南公司存在夸大宣传内容的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但未构成根本违约,不过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双方于2025年3月7日签订的购车协议于2025年7月4日解除;济南小米景明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万元;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价格、双倍返还定金等诉讼请求。
这是小米SU7 Ultra挖孔机盖维权事件中,国内公开报道的首例支持车主退还购车定金的司法判例。然而,这一“首胜”背后,却折射出汽车行业性能宣传合规性争议、消费者维权边界模糊以及新能源汽车品牌建设深层次困局的复杂图景。
4.2万元选装件引发的维权风暴
去年3月,山东菏泽车主王先生在小米汽车官方渠道下单了一辆SU7 Ultra,并花费4.2万元选配了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支付定金2万元。真正让他心动的,是小米铺天盖地的宣传文案——“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完全复刻小米SU7 Ultra原型车,采用了相同的空气动力学设计,2个贯穿风道,实现前部空气高效导流”。
然而,当首批车主提车后,质疑声随之而来。有网友实测发现,量产车的前舱盖开孔与前进气格栅并不连通,内部结构与普通铝制机盖几乎无异,在鼓风机测试中纸巾在开孔处纹丝不动,风道设计形同虚设。车主们随即组建维权群,质疑小米涉嫌虚假宣传,要求退车退定金。
面对舆论压力,2025年5月7日,小米汽车发布致歉声明,承认“信息表达不够清晰”,并提出补偿措施:未交付订单可免费改配铝制前舱盖,已提车用户获赠2万积分(约合2000元)。但这一方案被车主批为“用2000元打发60万元的车主”,因为改配需重新排队30周以上,而积分价值仅为选装费的4.7%。部分车主甚至收到了小米汽车方面发来的“60天冷静期”通知,称将暂停排产,若60天后仍未提车则视为放弃,定金不予退还。
王先生随即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包括解除购车合同、全额退还2万元购车定金、三倍赔偿舱盖价款12.6万元,同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万元。王先生向媒体表示,他起诉也是“为了争口气、追求原则性”,而且“小米那边只联系过我一次,让我自己去找一个YU7的买家,如果对方交款了就把2万退给我……但我觉得已经不是2万块钱的事了,我想要一个公正性”。
一场“赢了但没完全赢”的诉讼
5月13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从判决结果看,消费者实现了部分诉求——法院判决解除购车协议并退还2万元定金。但消费者最为核心的诉求——认定欺诈、三倍惩罚性赔偿、双倍返还定金——全部被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定,小米汽车公司前期宣传用语确实存在“夸大成分”,从“高效导流”到“部分气流导出”的表述变化,说明最初宣传“确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但法院同时指出,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气动力风洞试验报告,该前舱盖确实具备一定的气流导出和辅助散热功能,“并非完全没有功能”。小米在发现消费者产生误解后主动修改宣传、提供免费改配和积分补偿方案,“不能证明其明知虚假仍宣传”,因此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
在因果关系认定上,法院认为4.2万元的选配件仅占整车价格不到十分之一,王先生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是因“前部空气高效导流”这一宣传才决定购买车辆,因此购车行为与夸大宣传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还将“理性消费者应当知道量产车与原型车的差异”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判决认为,作为专为赛道设计的原型车与日常需求的量产车,在车辆配置和功能要求上明显存在重大差异,且小米汽车公司官方发布会已明确表示“量产车跟原型车非常的不一样”,作为一般理性人,应当知道量产车在配置与功能上不可能完全匹配,因此主张该前舱盖应当具备与原型车相同性能缺乏依据。
最终,法院认定前舱盖是外观选配件,车辆核心行驶、性能、日常使用功能完全不受影响,夸大宣传不影响整车购车合同目的,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不触发定金罚则,无需双倍返还。
王先生对判决结果表示“很开心,假如驳回退回定金我肯定不接受”。他不准备再上诉,且律师也建议他不上诉,因为法院判决双倍返还定金的可能性很低。
长沙与济南的司法分野
值得注意的是,济南的判决并非此类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的唯一司法结论。就在不到三个月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2月对此类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米不构成虚假宣传或销售欺诈,亦不存在违约行为,驳回了车主的全部诉讼请求。
长沙的判决逻辑与济南判决存在明显差异。长沙法院认为,双方购车协议仅约定选装了“碳纤维双风道前舱盖”,并未约定该配件的具体参数或性能指标,小米的宣传内容不能直接构成合同条款。更重要的是,小米在庭审中提交了中汽研的风洞测试报告,证明该前舱盖确实具备增加下压力、导出气流、辅助散热等功能,与车主主张的应有功能基本符合。在宣传用语从“高效”变为“部分”的问题上,长沙法院认为,“高效”一词本身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高效”与“部分”并不必然对立,不能直接以此认定虚假宣传。
一例判退定金、一例全面驳回——两起案件判决的显著差异,让维权车主们对结果充满了不确定性。有维权车主透露,除济南和长沙外,佛山等其他地区的相关案件也在审理中,各地法院的不同处理方式尚无统一结论。
“夸大”与“欺诈”的法律边界
对于济南法院的这一判决,有律师直言“这个判决,也是难为了法院”。这份判决的核心司法权衡,实际上是在车企的商业诚信责任与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诉求之间寻找一个折中点——既不能完全偏袒车企无视消费者利益,也不能轻易判车企构成欺诈从而引发大规模的连锁集体维权。
律师进一步分析指出,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但从判决来看,法院的核心判断是:小米虽存在“夸大宣传”,但尚未达到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标准。
构成欺诈在法律上必须同时满足主观故意、实施欺诈行为、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作出购买决定四个核心要件。法院认为,小米方面没有完全凭空捏造事实、彻头彻尾造假,也没有证据证明小米是主观上明知虚假仍去恶意欺骗消费者,因此难以认定小米存在“欺诈的故意”。此外,该选配机盖实据报告证实具备部分辅助散热功能,并非完全无用,这使得将小米行为定性为“欺诈”的证据链条更加薄弱。
但律师同时指出,这份判决确实存在有待商榷的地方。法院将功能实测达不到宣传效果定性为“夸大宣传、缔约过失”,而非直接认定为“虚假宣传”,似乎是刻意避开了后者更为严厉的法律定性,这也构成了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如果此判决先例形成,其他车企存在宣传的功能、性能不能兑现时,是否同样只算“夸大”而不算“虚假”,那么可能会对车企形成过度的法律保护。
另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认定。法院认为4.2万元的选配件仅占整车价格不到十分之一,前舱盖属于外观选配附件,不影响整车核心行驶、安全功能,因此不构成根本违约。但律师指出,消费者购买高性能车辆,追求的不仅是车辆能正常行驶,而是对速度、操控、稳定性都有着较高的综合预期。如果宣传中承诺的核心功能配件实际只是装饰物,很难说消费者还会以相同意愿选择这款车。因此,法院判决认定前舱盖挖孔功能缺失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一判断可能略显草率。
从判决的另一面来看,法院认定小米存在“夸大宣传”“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本身已构成对小米品牌的不利评价。根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经营者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发布相关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乃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处罚情况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全社会公布。换言之,即便司法层面未认定欺诈,小米仍可能面临来自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追责。
从销量巅峰到45辆的“断崖式”坠落
法律层面的争议之外,挖孔机盖事件给小米汽车带来的市场冲击是实实在在的。这款曾经承载小米高端化战略核心的产品,在2025年初以52.99万元售价上市时曾引发轰动,上市两小时订单破万,单月交付量一度高达3101辆,创下国产50万+纯电性能车的销量纪录。
但随着挖孔机盖风波在2025年5月的集中爆发,SU7 Ultra的销量开始出现断崖式下滑。从2025年3月到8月,月销量基本维持在2000至3000辆之间,然而自9月起,月销量骤降至488辆,10月进一步跌至130辆,11月已不足百辆,到12月仅剩45辆。2025年全年,小米SU7 Ultra累计交付约1.5万辆,远低于上市初期两小时破万订单的市场预期。
与此同时,二手车市场也迅速“塌陷”。一年不到、行驶一万多公里的准新车,价格已回落十多万元,部分甚至逼近30万元。新车卖不动、预期转弱导致用户转向二手市场,而二手价格的持续下探又反过来抽空新车的成交基础,形成了典型的市场负反馈循环。维权车主组织也从松散走向联合。据媒体报道,全国范围内已有近400名车主加入维权行列,其中40余人联合录制视频要求无损退车。截至目前,仍有百余位消费者坚持起诉小米汽车。
新能源汽车宣传的合规红线
小米“挖孔机盖案”所引发的争议,看似是一场围绕选装配件功能的消费纠纷,实则触及了中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中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原型车与量产车之间的宣传边界究竟在哪里。
对于小米而言,法律的“胜”或“平”只是第一步。长沙法院全面驳回消费者诉求的判决,虽然在法律层面为小米筑起了一道司法防护墙,但从市场层面看,消费者情感已经受到严重伤害。小米和雷军长期以来以“和用户交朋友”“性价比”“真诚”为品牌标签,但此次事件被车主质疑为“利用原型车光环引流,交付徒有其表的装饰盖”,品牌信任度的透支可能比司法诉讼本身更具长期破坏力。
乘联分会秘书长崔东树曾分析指出,小米汽车面临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事件,而是中国新能源车高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过热现象。当车企纷纷以极限性能、原型车技术为宣传卖点来抢占市场注意力时,如何在产品宣传的真实性与营销吸引力之间把握分寸,已经成为整个行业必须严肃面对的共同课题。
对消费者而言,济南判决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司法参考:夸大宣传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欺诈,后者需要满足极为严格的构成要件。消费者在维权时应合理评估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因果关系证明的可行性,调整预期的同时也要理性认识司法保护的边界。
对车企而言,济南和长沙两地法院判决同案不同判的法律现状,揭示出关于“夸大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以及是否构成“欺诈”的法律标准仍存在一定的司法裁量空间。
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完全可以依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就涉案的夸大宣传行为启动行政调查程序,并对违法企业处以罚款乃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这提示所有车企,在汽车消费领域,法律对经营者的诚信要求只会日益严格。
对行业而言,挖孔机盖案犹如一面多棱镜,折射出新能源汽车从“卖参数”到“卖信任”的发展阵痛。当性能参数的边际效益递减,消费者的信任将成为最稀缺的市场资产。在透明度极高的社交媒体时代,任何功能的承诺与实际表现的偏差,都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烈度被放大传播,进而对品牌价值造成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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