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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6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王志祥在网络上公开发表了一封求助信。他在信中讲述了自己在贵州凯里办理一起涉嫌洗钱罪的普通刑事案件时,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等全套合法手续,却被办案机关以「与监察机关正在调查的案件有关联」为由,连续阻止会见当事人黄某英。

王志祥教授从事刑法学、外国刑法、比较刑法研究多年,在《中国法学》《法学家》《现代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及编译著作40余部,多次受最高人民法院邀请参加专家研讨会。

一位资深的法学教授,带着合法的执业手续,无法见到自己的当事人。这件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法律界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我当时就关注了这个案子。一周前见到王教授,问及案件进展,他说:“还困在原地。”

2026年5月10日,我在去马鞍山开庭的路上,接到王志祥教授的邀请,加入这个案件。次日庭审结束,我从马鞍山连夜赶到贵州凯里。

我以为,王志祥教授「公开陈情」之后,又经过近一个月的舆论关注,事情会有所转机。

但5月12日、5月13日整整两天的经历告诉我——这扇门,依然紧闭。

从凯里市公安局2025年10月16日刑事拘留黄某英算起,已经七个月。

我把这两天发生的事,从头到尾,向社会公开。

5月12日上午十点,在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上午9点半,我和王志祥教授携带辩护手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近亲属委托书——前往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申请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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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案管,一听说是黄某英案,立刻认出来王志祥教授。跟王教授说,这个阅卷需要联系承办检察官,他没办法做主。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等待,多次催促之后,承办的杨检察官(凯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终于出现在我们面前。

杨检察官告知我们,本案是2026年4月17日(或4月19日,他记不清楚了)由凯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距今已近一个月,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审查起诉期限通常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这意味着——再过几天,这个案件就要被提起公诉。

但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至今未阅卷,未见过当事人,不知道指控的事实,不知道指控的证据。

更荒诞的是,我们苦等一个多小时后,检察官下来告知,还是不能阅卷。理由是没有得到黄某英本人的授权。

紧接着,检察官出示了一份黄某英书写的《申请书》。这份「申请书」的抬头——不是写给凯里市公安局,不是写给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而是写给「专案组领导」。这份申请书只是让我们看了一下,大概的意思是,黄某英自愿申请,不需要找律师。

什么是「专案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案件的法定侦查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专案组」并非《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的法定办案机关概念。

「专案组领导」是哪个机关的领导?是公安?是监察?是几个机关的联合工作组?为什么不能以真实的机关名称和负责人姓名示人?

一份决定一名公民是否能获得辩护的关键文书,收件人却是一个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的主体。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

但我必须客观地讲:承办的杨检察官展现了“相对的善意”。

他承认这份「申请书」没有效力。他承认作为检察官,希望我们尽快会见上,他们是同意会见的。

他表示自己计划明日去看守所提讯黄某英,当面确认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我对这位检察官的克制和坦诚表示尊重。

但是——一个洗钱案的辩护律师会见权,竟然要等承办检察官亲自去看守所、当面「确认」,才能实现吗?这本应是一项可以在律师持三证时立即实现的法定权利。

5月12日下午两点半,在凯里市看守所

杨检察官在送我们离开时说:「你们下午先去趟看守所,如果看守所可以见上,拿到本人的委托,我们就能安排阅卷」

下午两点半,看守所上班。我和王志祥教授走到凯里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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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持三证申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黄某英涉嫌的是洗钱罪。普通刑事案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两类特殊案件。

排在几位律师之后,等了十几分钟,终于轮到我了。

我说出黄某英的名字。

工作人员立刻警惕,说:「这个,还是不准见」

这时候出现了一个小插曲,有一位女律师上前问道,你们就是北京的王志祥教授吧?说着,手机上打开了一则媒体报道《法学教授律师会见当事人被看守所拒绝,公开发文求助》——她说,我以为都解决掉了呢。王志祥教授旁边无奈地苦笑道,好多媒体关注,这边无动于衷。

我从包里取出提前打印的两份文件——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

二是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

我一字一句念出核心条款: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

这是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现行有效文件。条款写得清清楚楚——即便黄某英真的写过那份「申请」,律师要求当面确认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

工作人员显得很为难,拿起电话:「我打个电话问问。」

电话那头好像在说,先拖着,他请示一下。她说:「先帮你们录入信息,等领导同意了就让你们进去。」

信息录入完毕。工作人员又拿起电话,特意走到一间小屋里去说。

她出来后告诉我们:「黄某英正在接受谈话。」

我问:「是谁在和她谈话?」回应模糊。

我又问:「是监委吗?」不回应。

工作人员只说:等等。或者明天再来。

我说:我们等着。

「谈话」,是什么程序?

工作人员无奈的表示,其他人正在见她——黄某英无法分身啊!于是我把手续放在桌前,和王志祥教授退到后排椅子上坐下。一边等,一边重读手中的法律文件。突然,一个朴素但锋利的疑问浮上来:

「谈话」——这到底是什么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如果黄某英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中是犯罪嫌疑人,那么对她的程序应当是「讯问」,《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

如果她在监察机关案件中是被调查人,那么对她的程序也应当是「讯问」,《监察法》同样明文规定;

如果她是某个案件中的证人,程序应当是「询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均明文规定。

但「谈话」不是。

这个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任何法律含义。

而黄某英已经被羁押在看守所长达七个月之久。这种身份下,任何机关想要询问她,都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出示办案文书,明确办案机关,依法制作笔录。

我重新走到登记窗口前,对工作人员说:

「请帮我查一下黄某英现在的具体状态。她是在哪间讯问室?办案机关是哪一个?请出示对应的办案文书。」

我补充:

「如果没有合法的提审程序,我会把今天的全部经过记录下来。等到这个案子到了法院开庭,我会作为辩护人当庭提出控告,并实名向有关单位举报。」

工作人员沉默了片刻,改口说:「就是谈话。」

然后她又拿起电话。很快,看守所的负责人王彪所长出现了。我用「王所长」来称呼他。

王所长的出场——澄清「谈话」的真相

王所长进来时态度温和。他自我介绍说,2001年到2004年在北京当兵,是武警系统的,「也保卫过中央首长」。

他主动澄清了「谈话」到底是什么——

「谈话」,是看守所的人进去「做工作」,「劝说」黄某英来见我们。

王所长说:

「我刚才去了里面,做了她的工作。她说现在不需要会见。我说,家里给你请的律师,也是为了你的合法权益,需要见面了解你的情况。她说,我在这挺好,什么都不错。她说,我想把案件完成了以后再进行会见。」

「我说实在不行,那就这样,你写一个申请啊。她就答应了。我拿了一张纸——我们的信笺纸都没有了,就拿这个给她写了。」

我把这段话原原本本写出来,是因为我严重怀疑一件事——

黄某英此前并没有「主动」「自愿」拒绝律师。是看守所的人进去,对她进行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劝说」,她才「答应」写下那份「申请」。

更重要的是——这一切发生在我和王志祥教授在看守所大门外、持合法手续、要求会见的同时。看守所的人在里面「劝说」当事人「不要见律师」,而律师就在外面隔着一道门。

这是一个怎样的程序?

《申请》写了什么

王所长把黄某英下午刚刚书写的那份《申请》举给我看。原文如下:

「本人黄某英,本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自愿提出申请现在不需要会见律师。需要时,会电话告知家属。也请家人放心、安心!静待结果!」

我直接告诉王所长:

「这超过了我的理解范畴。一个正常人,被羁押了几个月时间,家里请了律师,会不愿意会见?我们需要当面核实真实性——这是不是本人的意思表示,还是被强迫做出的。」

我直接问王所长:

「您相信吗?一个家里给你请了律师要来看你,要给家里报个平安,您能相信她说『我挺好,不见』?您相信吗?」

王所长答:「我相信啊!」

我说:「我不相信。」

王所长说:「您不相信,那是您的事。我相信。」

这段对话被我完整地记录下来——不是为了纠缠王所长的回答,而是为了让社会公众都能想一想这个问题:

一个被羁押七个月、与外界完全隔绝、不知道家属为其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主动书写「不需要律师」的申请——这件事,符合常理吗?您相信吗?

再看那份《申请》的内容——「需要时,会电话告知家属」。

按照《看守所条例》和《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权受到严格限制。她不能自由打电话给家属。她想打电话「告知家属」,需要看守所安排和监管。

一份自相矛盾、连基本逻辑都无法自洽的「意思表示」,在一个法治国家,能够剥夺律师七个月的会见权吗?

傍晚四点的两个陌生人

当王所长解释完「谈话」之后,王所长突然说,他要「再安排人进去做做工作」,让黄某英出来见我们。说完,他离开了我们所在的看守所接待大厅。

我本想跟过去,问问能不能让我们和黄某英通个电话。

结果,当我走到接待区门口的位置时,我看到——

王所长正在看守所铁丝网外接待两个人。

两个看起来是刚从外面赶过来的人,我此前从未见过。

王所长和这两个人嘀咕了一阵后,刻意走到旁边打电话。打电话的时间,明显是为了和这两个人「错开」——也就是说,王所长不希望我看到他和这两个人之间的连续接触。

然后,看守所的一位工作人员过来,把这两个人接走了——

径直送入了看守所的监管区。

我注意到了一个细节:

这两个人,没有到看守所的前台登记。没有提交任何手续。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任何一项可以让我作为辩护律师查阅的来访记录。

作为一名经办过多起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我清楚地知道——任何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公安、检察、监察、国安等)进入看守所监管区,都需要到前台登记,提交相应的办案手续,并接受身份核验。这是看守所制度最基本的安全和合规要求。

我快步走上前,问他们:「你们是来见黄某英的吗?」

两个人警惕地盯着我看了一眼。没有回答。

接他们进入监管区的看守所工作人员立刻代为回答:「不是不是。」

但是——大约一个小时后,黄某英书写的那份《申请》就出现了。

我必须把以下事实,向社会公开——

第一,下午四点钟左右,两个未经看守所前台登记、未提交任何手续的陌生人,由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引导,直接进入了看守所的监管区。

第二,看守所王所长本人在前面接待了这两个人,并刻意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与他们错开时间,回避了律师可能注意到的连续接触场景。

第三,大约一个小时之后,黄某英书写的「不需要会见律师」的《申请》就被王所长拿到了大厅,向辩护律师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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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指控任何人。我只是把我看到的事实,原原本本地呈现给社会。

但我必须公开问:

——这两个未经登记进入看守所监管区的陌生人,到底是谁?是哪个机关的?凭什么手续进入?

——看守所工作人员代为回答「不是不是」,是基于什么样的事实判断?

——为什么他们的进入与黄某英书写《申请》之间,存在如此精确的时间关联?

——为什么王所长要刻意错开时间,回避律师注意?

如果这两个人就是来「做工作」、「劝说」黄某英书写《申请》的——那么这份《申请》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性,已经从根本上被动摇。

如果这两个人不是为此而来,那么——

请看守所向公众说明:他们是谁?为什么不需要登记就能进入监管区?这是否符合《看守所条例》中关于人员进出看守所的管理规范?

王所长的几个法律「辩术」

回到大厅之后,王所长开始与我进行法律辩论。我必须把这几个「辩术」也公开提出来——

辩术一:把「拒绝会见」偷换成「解除委托关系」

王所长向我念了他依据的法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解除委托关系要求的,应当出具相应的书面文件,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转办案机关。」

但请注意——黄某英这一次写的《申请》,根本不是「解除委托关系」。她从未与我们建立委托关系;她写的是「不需要会见律师」。

公安部、司法部公监管〔2019〕372号对「拒绝会见」的情形规定得清清楚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

是「看守所应当转交辩护律师」——不是转交检察院,不是先交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复印给律师。

王所长翻完《看守所执法细则》后甚至自己承认:

「我专门刚才翻了一下,咱们这个里面呢,就是说没有关于这个拒绝会见这一块该怎么做。」

下位规范没有规定,必须适用上位的《公安部、司法部通知》。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

辩术二:「我以我的党性保证」

我对王所长说:

「假如有一天她在法庭上说这是被逼迫下写的,相关所有人员都要被追究责任。」

王所长立即转向感情铺垫:

「我以我的党性保证她在里面第一是安全的,第二没有受过任何打骂体罚,第三我们看守所没有做任何违反法律方面的事情。我们看守所有600多个摄像头,监控接通公安部。」

我相信看守所的硬件设施是先进的。但是——

法律的问题,不能靠「党性保证」解决——一个曲解法律明文规定的人,能保证什么?

监控录像可以证明物理空间的合规性,但无法证明心理胁迫的不存在,更无法证明「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在律师从未到场、当事人完全与外界隔绝七个月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技术手段可以替代法律所要求的——律师与当事人当面确认。

辩术三:「网上的东西很多是假的」

沟通到最后,王所长开始质疑我手中那两份法律文件本身的真实性。

我对他说:「您可以打开公安部、司法部、最高检的官方网站查一下。这两份文件都是现行有效的。」

王所长答:「网上的东西很多是假的。」

一名看守所的所长,质疑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真实性——这是我从业以来第一次遇到的场景。

公安部、司法部规范性文件如果都被一名所长以「网上的东西很多是假的」为由轻易否定,那么这套从上至下的规范体系,到了基层执法的最后一公里,还剩下什么?

辩术四:打给检察官的电话里,故意把法条念错

约半小时后,王所长打电话给检察院的杨检察官。电话里,他向杨检察官转述:

「按照这个规定呢,我们应该把这个申请呢拿到我们检察院。」

我立即在旁边补了一句:「呃,按照规定,是应该给律师的。」

电话另一头的杨检察官应该也指出了同样的问题。王所长在电话里不情愿地念出混淆后的条款——「交给检察院、辩护律师」。

这一刻,我注意到一件非常严肃的事——

一份事关公民辩护权的关键法律规定,看守所所长在向上级转述时念错了。他把「转交辩护律师」念成了「拿到检察院」。

如果一项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明确规定,可以在看守所现场被反复偷换、念错——那么对全国千千万万的执业律师而言,「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这条规定,到底还有多少实际效力?

5月12日傍晚离开看守所——一个未兑现的承诺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反复沟通,王所长和检察院杨检察官达成了一个临时性的妥协方案——

第一,明天(5月13日)一早,由检察院方面(杨检察官)亲自到看守所提讯黄某英,当面核实她是否真的不需要律师。

第二,看守所将黄某英书写的「拒绝会见」书面材料交付辩护律师。

第三,律师团队明天一早到看守所,根据黄某英当面表态的结果,确定下一步。

我和王志祥教授走出看守所大门时,已经下午五点。

5月13日:另一个一无所获的日子

如果我以为5月12日的「明天再试一次」是一个会被认真兑现的承诺,那么5月13日今天,我和王志祥教授一同被告知——这只是一个用来打发律师离开的说法。

一大早,我和王志祥教授就赶到了凯里市看守所。我们以为,按照昨天与王所长、与杨检察官当面达成的临时方案,今天会有一个相对正式的当面核实程序。

等待中,王所长出来了。他按照昨天的套路解释了一下——黄某英依然不愿意见律师,并以「自己还有事」为由,迅速进入了监管区。

我们站在原地等待昨天承诺的核心环节——杨检察官(或杨检察官)到场提讯黄某英。

但是,杨检察官没有出现。

我们等了一段时间后,开始尝试拨打杨检察官的电话——电话打不通。再拨——还是打不通。试图拨打驻看守所的电话,同样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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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他还在我们面前承诺亲自到场,今天电话却打不通了。

5月13日上午:再次回到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无奈之下,我和王志祥教授赶回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正式提交了一份书面《阅卷申请书》。这里我想特别说明一件事——

没错,《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辩护律师阅卷权,在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是需要书面申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两个法条里,没有任何一个使用了「申请」这个词。法律规定的是检察院应当主动「允许」、应当主动「安排」。但在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法定的权利变成了需要书面申请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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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如此,我们依然按照对方的要求,递交了书面申请书。

但即便递交了书面申请,承办的杨检察官依然没有出现。我们再次苦等。

5月13日下午:「三个工作日」

下午,我和王志祥教授再次前往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追问处理结果。

这一次出现的是案管办的工作人员,态度比上午更加直接。他的原话是:

「你的申请书上不是让我们三个工作日答复吗?那就等三个工作日吧!」

我必须把这句话原原本本写出来,因为它代表了今天我所经历的最深的法律虚无感。

我书面申请中那条「请贵院在收到本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辩护律师」的内容,是为了避免检察院无限期拖延而设置的兜底条款。它的本意是设定一个最长答复期限,而不是说检察院可以理所当然地占满全部三个工作日。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七条要求的,是「应当允许」「应当及时安排」——而不是「最多可以拖三个工作日」。

但今天,案管办的工作人员把我书面申请中作为兜底条款的「三个工作日」,反过来用作他们拖延的合法理由。

而审查起诉期限——再过几天,就要届满了。

5月13日下午:信访

无奈之下,我看到检察院墙上的信访标识,要求联系信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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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接待经过一番折腾,最后给出的答复依然是——

「三个工作日答复。」

至于在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的紧迫情况下,是否存在违法办案问题?是否存在阻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阅卷权问题?

呵呵。感觉没有人在乎。

我和王志祥教授走出凯里市人民检察院的时候,5月13日这一天,已经接近尾声。我们辛辛苦苦走了一整天,做了两件事——

一件,是去看守所被王所长用昨天同样的话术打发了;

另一件,是在检察院递交了一份本不应该需要的书面申请,然后被告知再等三个工作日。

而那个昨天承诺亲自去看守所提讯黄某英的杨检察官——电话依然打不通。

一个律师在凯里的两天,到底说明了什么?

各位读者,请允许我把这两天的事,做一个简要的复盘——

5月12日上午,我们在检察院申请阅卷被拒,理由是没有当事人本人授权——但当事人为什么没有授权?因为她不知道家属给她聘请了律师,也无法与律师见面;

5月12日下午,我们在看守所申请会见被拒,理由是当事人本人写了《申请》「不需要律师」——但这份《申请》是经过看守所工作人员一个多小时的「劝说」之后产生的,期间有两个未经登记的陌生人进入了监管区;

5月13日,承诺亲自提讯的检察官没有出现,电话打不通;看守所所长用昨天同样的套路再次打发了律师;检察院案管办、信访办,把法定的阅卷权变成了一句「再等三个工作日」。

整整一天,我们几乎用尽了所有救济渠道,才换来一个「明天再试一次」的承诺。

而第二天,连这个承诺都不算数。

而黄某英——一个普通公民——已经在这种「明天再试一次」的循环里,度过了整整七个月。

我必须公开问几个问题——

——是什么样的案件,可以让律师会见权连续七个月被悬置?

——是什么样的工作组,可以以「专案组」的名义,让一个并不存在于法律中的概念,凌驾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之上?

——为什么不能以真实的机关名称和负责人姓名示人?

——为什么一名普通公民在被羁押七个月之后,还要在律师即将到访的下午,被一个不存在的「谈话」程序阻挡?

——为什么两个陌生人可以未经登记直接进入看守所监管区?他们是谁?

——为什么看守所所长本人,可以反复偷换法条概念、用下位法绕开上位法、并在电话里转述时念错关键条款?甚至公开质疑公安部、司法部规范文件的真实性?

——为什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的情况下,依法享有的阅卷权,需要书面申请?而书面申请,又被以「再等三个工作日」为由继续拖延?

——为什么承办检察官在前一天当面承诺亲自到场提讯,第二天却没有出现,电话也打不通?

——为什么连信访渠道,给出的答复依然是「三个工作日答复」?是不是已经没有人在乎本案中的违法办案问题?

——「凯里市公安局对辩护律师提出会见的申请不予同意,并无不当」——这是凯里市人民检察院在2026年4月9日给王志祥律师的《辩护人控告答复函》中的原文。一起普通的洗钱案,怎么能以「关联监察案件」为由限制律师会见?这种回复,何来「并无不当」?

律师的呼吁

法律之所以是法律,是因为它对所有人都适用,没有例外。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可以在某些案件中失效,那么它对其他案件中的失效,也只是时间问题。

今天牺牲的是律师会见权和阅卷权,明天又会是什么?

我郑重呼吁——

第一,凯里市看守所依照《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和《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依法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第二,凯里市看守所就2026年5月12日下午约16时未经前台登记、未提交任何手续即进入看守所监管区的两名人员的身份、所属机关、进入手续及在监管区内活动情况,向社会公开说明。

第三,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立即安排查阅、摘抄、复制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依法及时安排,不再找其他理由拖延。

第四,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本案中存在的违法限制律师会见、违法阻碍律师阅卷情形依法予以监督纠正。

第五,司法部、北京市律师协会、贵州省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法》,关注本案中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情况。

第六,全国法律界同行、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持续关注本案,关注一线辩护律师正在面对的执业困境。

我必须重申王志祥教授在4月16日公开信中的那句话——法治的光芒终将穿透这扇紧闭的大门。

但这道光,需要每一个人共同推动。

我已经做好准备,继续依法、依规、依程序,继续依法行使一名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

我相信,公平、正义、宪法和法律,最终会站在我们这一边。

(作者: 鲁飞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