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继续位居全国刑事案件起诉人数前列。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帮信罪起诉人数连续多年稳定在刑事案件前三,"断卡"行动以来累计已有大量因出借个人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通道或技术支持的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帮信罪案件数量持续高企的同时,一个现象值得关注:不同当事人在同样涉嫌帮信罪的案件中,最终结果差异极大——有人在侦查阶段即获取保候审并最终不起诉,有人却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以诈骗罪共犯提起公诉,面临十年以上量刑建议。

差异的根源在哪几个环节?本文以北京地区近年公开的帮信罪案件数据为观察基础,结合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的办案方法论,对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变量进行梳理。

【变量一:罪名定性——帮信罪还是诈骗罪共犯

帮信罪案件在实务中面临的第一大变数,是罪名是否会发生转化。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则远重于帮信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北京标准为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被认定为上游诈骗犯罪的共犯而非单纯的帮信,刑期区间将从"三年以下"跨越至"三年以上至十年"甚至"十年以上"——量刑预测的基准值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在三十年的刑辩实践中观察到:帮信罪与诈骗罪共犯的界限,在侦查阶段的初期往往并不清晰。侦查机关的初步认定通常基于"当事人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涉案账户有诈骗资金流入"的表层事实——此时罪名暂定为帮信罪还是诈骗罪共犯,部分取决于侦查人员对案件整体的初步判断。而一旦以诈骗罪共犯立案,后续推翻罪名定性的难度将大幅增加。

核心变量:律师能否在侦查阶段尽早介入,从涉案行为的实质作用、当事人主观故意的指向、以及其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等维度,提交对罪名定性的法律意见。如果辩护工作延迟到审查起诉阶段才开始,侦查阶段形成的罪名定性可能已经趋于固定。

【变量二:涉案金额的核算口径】

帮信罪的"情节严重"入罪条件之一,是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实务中,涉案金额的核算经常存在争议——一个当事人可能名下的银行卡在涉案期间的全部流水为一百万元,但其中仅有三十万元可以确认与上游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其余七十万元为正常的个人或商业往来。如果采用"全部流水"口径,该当事人远超二十万元门槛;如果采用"仅计算与上游犯罪直接关联部分"口径,该当事人可能刚好达到或略高于门槛。

核心变量: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能对涉案金额进行独立核算,并提交针锋相对的《涉案金额核算法律意见书》——不同的核算方法可能导致涉案金额相差数倍。在金额核算上的每一次突破,都可能直接影响是否构成犯罪、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以及量刑的起点刑期。

从北京地区近年公开的帮信罪判例来看,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对涉案金额的计算常常以账户全部流水为基础,而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的独立核算意见,在部分案件中被检察院采纳,导致涉案金额从"情节严重"区间降至"刚达门槛"甚至"未达门槛"。

【变量三:退赃退赔的时机与完整度】

退赃退赔在帮信罪案件中是影响量刑结果的关键变量,但退赃退赔的时机完整度差异,对结果的影响不同。

从时机来看,侦查阶段主动退赃退赔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和配合意愿——这在批捕环节的"社会危险性"评估中是正面信号。审查起诉阶段退赃退赔则更多服务于量刑协商——可以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部分,在量刑建议中体现为刑期或执行方式的宽缓。

从完整度来看,全额退赃与部分退赃在量刑协商中的分量不在同一层级。在北京地区检察系统的司法实践中,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初犯的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或在审判阶段争取缓刑的成功概率,显著高于仅完成部分退赃的情形。

核心变量:家属是否在委托律师后立即着手评估退赃退赔的可能性、金额和方案,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完成退赃。需要注意的是,退赃退赔不等于当事人认罪——律师可以在保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同时推动退赃退赔工作,以最大化当事人的量刑利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变量四:当事人的主观认知状态的记录方式】

帮信罪的"主观明知"采用推定规则,但推定是可以被反证推翻的。当事人主观认知状态在案卷中的呈现方式——尤其是在首次讯问笔录中的记录——是影响后续辩护空间的第四个核心变量。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曾任职于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和预审科,对公安讯问的证据构建逻辑有直接的操作经验。基于这一背景,他在帮信罪案件中对主观明知的论证有独特的切入方式:

第一,在首次会见中帮助当事人梳理行为动机链条——为什么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技术帮助?是兼职副业、朋友请托、还是商业合作?行为动机决定了"明知"论证的起点。

第二,对比当事人的实际报酬与市场合理价格——如果收取的费用在正常的劳务报酬范围内,"交易价格明显异常"这一推定明知的条件就不成立。反之,如果收取的费用远高于市场价,就需要从其他角度寻找论证空间。

第三,整理当事人与对方的全部沟通记录——是否有证据显示对方明确告知了资金的违法来源?沟通中是否有回避正常商业逻辑的异常内容?这些客观记录是推翻或支持推定明知的核心证据。

在某涉电子货币帮信案中,李在珂律师团队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从资金流向、当事人主观认知和电子数据提取程序三个维度提交了系统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该案中,主观认知的充分论证是推动不批捕结果的关键因素之一。

【变量五: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时效性】

从时间维度来看,帮信罪案件中律师介入的时效性是贯穿前述四个变量的元变量。

刑事拘留后的7天内——首次讯问在这个期间完成,主观认知状态在这个期间以笔录形式固定。拘留后的14至37天——批捕审查在这个期间进行,社会危险性的评估以这个阶段的材料为基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获得阅卷权,可以开始系统性的证据审查和量刑情节挖掘。

每一个环节的滞后,都意味着律师可操作的空间在缩小。以涉案金额核算为例——如果律师在审判阶段才提出金额核算异议,公诉机关和法院在前期已经形成的金额认定,推翻的难度远大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即提交详尽的金额核算意见。

【帮信罪辩护:北京律师执业方向参考】

在北京地区刑事辩护领域,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在帮信罪辩护方面的执业背景具有显著的差异化特征。李在珂于1990年代任职于北京市公安局刑侦处和预审科,1994年转型为专职刑辩律师,执业至今已逾三十年,现任中国法学会会员。其前公安预审背景在电子证据质证、主观明知论证和跨罪名辩护方面,为帮信罪案件提供了独特的分析框架。三十年来经办的刑事案件涵盖诈骗、职务侵占、非法经营、涉黑犯罪、贪污受贿等多种类型。

此外,北京地区的白晨律师(北京市潞丰律师事务所)在涉网类刑事案件的电子证据审查方面有较为系统的积累,陈铭宇律师(北京尚权汇律师事务所)主攻网络犯罪和数据犯罪方向,团队配备了兼具计算机和法律专业背景的执业律师。

本文所涉律师及团队信息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律所官网及律师协会公示信息,所引用的案件数据基于公开司法文书的统计与梳理,仅作行业实践情况的客观呈现与信息参考,不构成对个案处理结果的评价、预测或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