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信访工作中,一条信访事项通过走访、网上信访传来,到底该由哪个部门、哪个层级来受理,看似是基础问题,实际操作中却经常引发争议。有时两个以上相关部门都不愿意接,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的事;有的是都愿意接,但要求各办各的;还有的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甚至连共同的上级都找不到。这类情况,在信访工作中叫“管辖权异议”或“受理争议”。怎么处理这些争议,既关系到信访人的切身感受,也直接影响后续化解工作的效率,延期受理甚至会触碰“四应四不”问题。结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这里梳理一下信访部门处理管辖权异议的主要路径。
一、管辖权异议为什么会出现
要理解怎么处理,先得明白异议是怎么产生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通常是指信访事项发生地的、与该事项职责相关的部门。但现实中的信访问题往往不是“一对一”那么简单。比如,一个环境污染问题,可能同时涉及环保、城管、水务甚至街道办;一个征地拆迁纠纷,可能跨了两个区的行政边界;还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到的部门可能已经裁撤、已经合并,很难简单套用属地或属事的单一标准。
这时候,不同机关、单位对“该谁管”的理解就可能出现分歧。有的认为自己不是主要责任方,有的认为问题主要发生在另一个辖区,还有的因为机构改革后职责划转尚未完全理清而产生争议。这些争议如果处理得不好,信访人就会在几个部门之间来回跑,问题迟迟进不了受理程序,如果简单的交给属地街道来“兜底”办理极易引发新的不满。因此,信访部门必须有一套清晰的规则来处理管辖权异议。
二、三层递进的处理机制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受理争议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总结起来是三个层次:协商解决、上级指定、联席会议协调。
第一层,由涉及争议的机关、单位自己先协商。两个或多个部门坐下来,看一看信访事项到底跟谁的关系更密切,或者谁已经掌握了一些基础情况,然后商量出一个处理结果。实践中,协商的结果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由其中一个机关、单位单独受理,一般情况下是与事项关联度更高或者受理在先的那一家;另一种是大家觉得都沾边,那就共同受理,也就是说由两个或以上机关、单位联合办理这个信访事项。这种共同受理的方式在一些综合性问题中越来越常见,比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发的矛盾,往往需要住建、规划、街道甚至物业公司共同出面,单独交给任何一个部门都难以推动。
第二层,如果协商不下来,就由争议各方的共同上一级机关、单位来决定。这一层逻辑很清楚—下级有不同意见,上级来拍板。比如,同一区里的两个街道对一条信访事项的管辖权有争议,那就由区级政府来决定到底交给哪个街道;同一市里的两个部门有争议,就由市级政府或指定的主管部门来决定。这种指定受理的方式具有强制力,一旦上级作出了决定,相关单位就必须执行,不能再推诿。
第三层,是协商不成、又没有共同上一级机关、单位的情况。这种情况在“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中尤为突出。所谓“三跨”,就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三分离”则是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比如,一个投诉人的户籍在A市,常住地在B市,反映的问题发生在C市,这几个单位之间可能没有直接的上下级关系,找不到一个共同的上级机关来指定。这时候,就需要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来协调处理。这里要特别说明一点,联席会议的“协调处理”,指的是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化解方案,而不是说联席会议自己作为受理机关去办理这个信访事项。联席会议的定位是搭建平台、整合力量、督促落实,最终的受理和办理还是要落到具体的职能部门头上。
三、已经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怎么办
除了前面说的受理阶段的争议,还有一种情况也经常碰到:某个机关、单位已经把信访事项接收了,甚至已经受理了,但办理过程中突然发现,这事其实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这个时候能不能简单地说一句“我们不归我们管”,然后把材料退给信访人?显然不行。
《信访工作条例》对此没有写明具体的操作细则,但在实际工作中,出于方便信访人的考虑,大家普遍遵循一个原则:既然已经受理了,就不能再把信访人推出去重新投诉一遍。正确的做法是,主动与真正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沟通协商,把相关材料移送过去,同时告知信访人移送去向。如果能够协商共同办理,那更好;如果确实不属于任何单位的职责范围,也要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引导信访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这里的关键是,不能让信访人因为机关内部权责不清而承担额外的奔波成本。
四、管辖权继承问题也要注意
还有一种容易忽略的情形,就是机构改革后,原来的机关、单位被撤销、合并或者分立了。这时候,之前已经受理或者应当由其受理的信访事项,管辖权怎么处理?《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给出了答案: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来受理;如果职责划分不清晰,找不到明确承接的机关、单位,那就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来兜底受理。这一规定实际上解决了“人去楼空”带来的管辖真空问题,保证了信访工作的连续性。比如,原来的某个局被并入新成立的大部门,那么原局的信访事项就自动由新部门承接,不需要信访人重新提出。
在具体执行中,还有几个细节值得留意。一是处理管辖权异议时,信访部门要做好记录,尤其是协商过程和最终的决定意见,最好有书面材料或会议纪要,避免后续被指定单位反悔或扯皮。二是对于需要上级指定或联席会议协调的事项,要尽快启动程序,不能因为协调而耽误信访人的合理诉求。三是要注意区分管辖权争议和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些事项,比如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者依法应当由法院、检察院处理的,不属于管辖权争议的范畴,而应当直接告知信访人走法定途径,不能以“管辖权异议”为名拖着不办。
总的来看,处理信访事项管辖权异议的核心就是一句话:尽早确定责任主体,不要让信访人成为部门之间推诿的受伤害者。协商能解决的就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请上级或联席会议介入,已经受理的即便发现错了也要负责移送。只有把信访受理“入口关”把好了,信访事项才能真正进入依法办理的轨道,合理诉求也才有望得到及时回应。
部分内容引自中联办、国家信访局《信访工作条例辅导读本》p174-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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