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摘录自《中国纪检监察报》2026年5月13日第7版辨析

事实:B县人民医院为事业单位,麻醉科系该院的内设机构,2008年至2022年,倪某担任麻醉科主任(系麻醉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院长期间,代表麻醉科收受医药经销商给予的医用耗材和药品回扣共计718万余元,并为相关医药经销商谋取利益。上述回扣被倪某以科室夜班补贴、科室绩效名义发放给麻醉科人员,以及用于麻醉科的其他支出等。

2023年1月后,倪某虽然仍以麻醉科名义收受回扣,但决定所收回扣不再用于麻醉科发放补贴等开支。经查,2023年至2024年,倪某收受医药经销商给予的医用耗材和药品回扣共计81万余元,均被其用于家庭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关于单位受贿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区分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应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受贿行为系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二是利益归属于单位还是个人。

具体到本起事实中,其一,对于2023年之前,倪某作为麻醉科主任、副院长,以麻醉科名义收取医药经销商的回扣,并以科室夜班补贴、科室绩效名义发放给麻醉科人员,以及用于麻醉科其他支出等行为,应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参照《刑事审判参考》第195号案例指导精神,“确定是否属于单位行为、构成单位犯罪,应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二是为单位谋取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本案中,倪某作为麻醉科主任,系麻醉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以单位名义收受回扣可以体现单位意志。同时,虽然受贿款由倪某控制,但科室人员对违规收入的性质、来源具有概括认知明知该部分钱款来源于医药经销商的回扣,且科室人员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持续领取,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分配制度,剩余部分回扣则用于麻醉科的其他支出,因此可以认定利益归属于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倪某于2020年12月任B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后不再分管麻醉科,但收受医药经销商的回扣系其担任麻醉科主任期间达成的合意,且其在担任副院长后仍按照之前的模式将收取的回扣以科室夜班补贴、科室绩效名义发放给麻醉科人员,以及用于麻醉科的其他支出等,鉴于该行为系延续行为,应整体评价为单位受贿罪。

其二,对于2023年后倪某继续以麻醉科的名义收受医药经销商回扣并用于家庭开支的行为,应认定构成受贿罪。在案证据证实,倪某在2023年1月后虽然继续以麻醉科名义收受回扣,但不再用于麻醉科发放补贴、绩效等,而是用于家庭开支。此时,倪某主观上不再具有为单位、集体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该部分回扣,应计入倪某个人受贿的犯罪数额。

上述定性处置,亦符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以单位名义收受财物,但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收受的财物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的精神。

其三,倪某以单位名义收受医药经销商回扣,并发放给麻醉科科室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在案证据证实,倪某收受医药经销商回扣的主要目的就是向麻醉科科室人员发放,且实际将收取的回扣私分给科室人员,将回扣私分给科室人员是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的重要一环,不宜再单独定性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上述定性处置,也符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单位非法收受财物后,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定罪从重处罚,集体私分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的精神。

其四,对于倪某及B县人民医院麻醉科犯单位受贿罪一事,在量刑时应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1997年《刑法》相关规定定罪量刑。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单位受贿罪的刑罚由原来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档,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并区分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在此之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单位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并无明确规定。

倪某犯单位受贿罪的行为终了之日为2022年12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之前,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倪某所犯单位受贿罪应适用原刑罚规定,即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内判处刑罚,最终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倪某有期徒刑二年,倪某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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