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黄婷婷与丝芭传媒解约已三年,法院判决明确合同解除、违约金已付清、案件终结,但丝芭仍向《沙尘暴》剧组发警告函,声称用黄婷婷有法律风险,导致她此前多次进组被临时换人。这种解约后持续干预艺人职业的行为,到底合不合法?今天一次性讲清法律边界。
法律谚语:契约终止即权利义务终结,私力救济不可越界。
第一、合同依法解除后,丝芭无权干预黄婷婷后续职业活动。
根据《民法典》,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本案中法院生效判决已彻底了结双方经纪合同纠纷,黄婷婷已履行全部判决义务,成为完全自由的职业艺人。丝芭作为前东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其后续接戏、工作进行干预。
第二、发不实警告函,涉嫌构成商业诋毁。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结合最高法判例:明知侵权不成立,仍向第三方发函暗示有法律风险,误导交易的,构成商业诋毁。
如果丝芭在警告函中隐瞒合同已解除、判决已履行完毕的关键事实,只片面强调“存在法律风险”,导致剧组产生错误认知,就属于典型的误导性陈述,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第三、前公司对艺人的合理影响边界,法律有明确限定。
前公司仅能在两种情形下约束艺人:一是合同有效期内的经纪权利;二是合同解除后,有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且已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既无存续合同,也无竞业限制约定,丝芭的持续干预完全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第四、《沙尘暴》剧组的应对,给全行业树立了标杆。
剧组没有盲目退让,而是委托专业律师全面评估法律风险,确认无虞后坚持启用黄婷婷。这一做法既尊重了司法判决,也抵制了行业内的恶意干预风气,值得所有制片方学习。
最后周兆成想说:契约精神是行业的基石,解约不是恩怨的延续,更不是打压艺人的工具。任何超越法律边界的恶意干预,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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