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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金税四期的大数据比对,使得“按最低基数交社保”这一延续了十几年的“行业惯例”在技术上已经无处遁形。因此,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尖锐的现实问题:法规的刚性规定与经济的现实运行之间,出现了一道巨大的鸿沟。

这道鸿沟不是一天形成的,它是我国社保制度从“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型过程中,留下的历史遗留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不能依靠“运动式”的稽查和罚款,也不能再继续“模糊化处理”,而是需要一场制度重构。

根据《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连续多年的调查数据显示,社保缴费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占比不超过30%。也就是说,全国超过70%的企业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社保缴费不足的问题。

这种“法不责众”局面的形成,有着的制度性和历史性的成因:

目前,我国企业职工五险由企业缴纳的总体费率约为26%(养老16%+医疗8%+失业0.7%+工伤1%+ 生育0.1%),再加上个人缴纳的10.5%左右,总费率高达36.5%。这意味着,企业每给员工发10000元工资,实际要支出约12600元,而员工到手只有8950元。

对于利润率普遍在3%-5%的中小微企业来说,社保成本已经成为仅次于房租和原材料的第三大支出。很多企业不是不想合规,而是合规就意味着亏损甚至倒闭。

同时,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

这一规定也为以此前不少企业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社保费这一“潜规则”,提供了一定的政策依据。

因此,破解社保合规困局,不能把板子全部打在企业身上,更不能指望通过“运动式”治理迅速扭转持续十几年的惯性。真正需要做的,是对社保缴费制度本身的系统性重构。

当前确定缴费基数的核心文件,是2006年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这一部门文件,它的法律层级并不高,这一文件规定:奖金、津贴、加班费、年终奖全部计入工资总额,并以此核定社保缴费基数。

因此,改革与合规的关键,应该指向这里。

一个务实的建议是:以国务院牵头,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将社保缴费基数明确为职工的基本工资,而对奖金、津贴、绩效、加班费等浮动薪酬部分,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计入缴费基数。这样既保障了劳动者基本保障的刚性,又避免了企业因“多劳多缴”而增加激励员工的成本。更关键的是,这样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边际用工成本,让合规变得“够得着”。

更进一步的规定,是允许对历史问题采取回溯式处理。例如,明确2025年以前的缴费基数,只要企业缴费在当地年度平均工资60%—300%的区间内的,既往不咎。自2026年起,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利润水平,分档设定基本缴费工资标准——如小微企业继续不低于年度平均工资的60%,中等企业提高到80%,大型企业逐步向100%以上靠拢。这种“分步走、分类型”的方案,既给了中小微企业喘息的空间,也传递出明确的合规预期。

而这样的一套改革组合,既能避免企业陷入“应缴未缴”的法律风险,也能避免税务、人社等征管部门陷入“应征未征”的合规陷阱。

站在更宏阔的视角看,当前社保制度的深层矛盾在于:它仍然带有浓重的“单位保障”色彩,主要依赖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财政的兜底和统筹作用不足。当经济下行、企业利润微薄时,这种筹资结构的脆弱性就暴露无遗。

更深层次的的治本之道,是逐步建立财政补贴与社保缴费的联动机制,让社会统筹部分真正由国家兜底。有学者提出的“全员基础养老金+补充保险”双层结构值得认真探讨:由国家财政和国有资本收益保障基础养老金(类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普惠性质),在此之上,企业和个人通过缴费参与补充保险。这样既守住底线公平,又给了企业喘息的空间,同时也确保了社保基金的长期稳定。

此外,必须正视新业态从业者已超过两亿人的现实。按劳动关系绑定的社保模式,在平台经济面前越来越力不从心。未来应当从“劳动关系”本位转向“劳动行为”本位,探索按收入比例缴费、按项目参保等弹性机制,让社保真正覆盖所有劳动者,而不仅仅是签订劳动合同的那部分人。

说到底,社保制度的初衷是保障劳动者,而不是压垮企业。如果合规意味着大批中小微企业倒闭、上千万劳动者失业,那么这样的“合规”即便在法律上没问题,在社会意义上也是失败的。好的制度应当引导企业向上,而不是逼着它们在生存与违法之间做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