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区某医药销售公司,小李做大客户经理五年。2025年10月,公司派他赴宁波出差,拜访一家三甲医院的采购负责人,公司在出差任务书中明确要求“务必签下年度采购合同”。当晚9点,客户主动提出“喝两杯再谈”,小李陪客户在酒店餐厅应酬至晚上11点。回客房途中,因酒店保洁员刚拖完地未设警示牌,小李在走廊滑倒,头部撞到墙角石材边柜。送医诊断: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面部裂伤(缝合8针)、轻度脑震荡,需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

公司翻脸:私人喝酒摔的,跟我们没关系

住院手术,小李右手缠着石膏,面部留了一道5厘米长的疤痕,公司不仅不申报工伤,还停发了住院期间的销售提成和绩效奖金。HR冷冷地说:“应酬是你自愿的,喝酒也是你自愿的,摔伤更是你自己不小心,这跟工作没关系,跟公司更没关系。”客户那边的合同也被公司紧急派人接手签下,小李连一分钱业绩奖励都没拿到。

小李找到泽良工伤律师时,右手还戴着外固定支具,面部疤痕清晰可见:“领导让我陪客户喝,合同我也帮公司签了一半,怎么摔伤了就成我自己的事?”

界定出差期间工作延伸,锁定应酬的工作属性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出差期间从事的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包括必要的客户应酬、商务餐叙、住宿往返等),均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最高法司法解释,出差期间从事与工作有内在关联的活动,只要是因工外出整体过程中的一部分,均纳入工伤保护范围。判断关键不在“应酬”的形式,而在是否服务于工作目的。

律师指导小李收集证据:公司出差申请单及审批记录(载明出差目的“拜访宁波医院客户、推进年度采购合同签署”)、销售部经理在出差前的微信工作群指令(“务必拿下”“陪好客户”)、出差报销凭证(机票、住宿、客户餐饮应酬费用全部由公司报销,载明“客户接待”用途)、与医院采购负责人的微信记录(谈合作、约见面时间)、酒店餐厅消费小票(显示用餐时间和金额)、酒店走廊监控录像(应酬画面及摔倒经过)、酒店事故记录(保安笔录注明“地面湿滑、未设警示牌”)、客户出具的书面证明(确认应酬是合作洽谈的一部分)、医院病历及住院记录。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5年11月,泽良律师向滨江区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公司辩称“应酬非工作内容,属员工私人行为”。律师在意见书中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小李系受公司指派赴宁波出差,应酬属于公司明确要求的客户接待环节,费用由公司报销,合同也已实际签订,与工作目的具有直接、内在关联;参照最高法及人社部相关解释,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经现场核查后于2026年1月作出工伤认定。

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手腕功能障碍(旋转受限、握力下降40%)及面部疤痕长度超过6厘米,评定为九级伤残。

赔偿计算:停发奖金一并追讨

泽良律师计算全部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含被停发的销售提成和绩效奖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面部整形修复费。律师特别针对小李在事故当月已实际促成的客户合同,主张公司应支付对应销售提成,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数的组成部分。

劳动仲裁阶段,公司起初仍以“应酬属私人行为”“销售提成系业绩奖励非固定工资”双重抗辩。泽良律师当庭出示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出差申请单、领导微信指令、报销凭证、客户合同签订记录,完整证据链证明:第一,应酬具有工作属性;第二,小李过去五年销售提成已成为其工资的稳定组成部分,应纳入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数。2026年4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数十万元。

小李说:“陪客户的酒是我喝的,签合同的字也是我签的。这一次,我学会了为自己签一份赔偿协议。”

泽良工伤律师,深耕浙江工伤法律实务,以专业守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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