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1日,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桩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刑事判决。
被告人李某,案发前系宁夏某小学六年级班主任兼数学教师。2012年至2018年,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他以补课辅导、批改试卷、家访等名义,采用欺骗、强迫手段,先后将15名未成年在校女学生带至家中、附近山上、教学楼等地实施侵害。法院查明,其行为共涉及强奸犯罪1起,强制猥亵犯罪6起,猥亵儿童犯罪8起。
法院最终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时宣告禁止其终身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一个“终身禁业”,让这起案件成为宁夏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落实该规定的首次司法实践。但当我们把这四个字掰开来看,会发现它的意义远不止于个案。
从“三五年”到“一辈子”:终身禁业的法律逻辑
很多人看到判决中的“终身禁业”,会自然地理解为“以后再也不许当老师了”。这个理解大致没错,但法律上是怎么实现的,大多数人未必清楚。而这恰恰是本案最具普法价值的地方。
这里涉及两部法律、两条制度的衔接与升级。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人,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判决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换句话说,刑法层面的从业禁止是“有期限的”,最长不过五年。五年之后,理论上这个人可以重操旧业。
2020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走得更远。其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有的,不得录用。同时,单位还须每年定期对在职人员进行查询,发现问题的,及时解聘。这意味着,凡是实施过性侵害等犯罪的人,在法律上已经被永久地挡在了未成年人相关行业的门外——不是“禁几年”,而是“终身不能进”。
可问题也随之出现:对于这两条法律的关系,司法实践中一度存在认识分歧。有的法院在判决时,仍然只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判处三至五年的从业禁止,而忽略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终身禁业要求。这也就意味着,一个本该被终身禁业的人,有可能在禁业期满后,再次混入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岗位。
正是为了堵上这个漏洞,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
宁夏这个案子,正是在《意见》出台后不久宣判的。换言之,它不仅是一次个案正义的实现,更是新规落地的一次标准示范。从“三五年”到“一辈子”,四个字的背后,是一部成体系、有梯度的法律防护网正在被织密。
为什么需要“终身禁业”?——“熟人困境”的逻辑
有些人可能会产生疑问:当事人已经坐牢十三年了,还有必要终身禁业吗?这个疑问背后,其实触及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为什么要用终身禁业来防范?
教师身份的性侵害犯罪者并非个案,而是具有相当程度的统计意义上的代表性。
教师之所以成为高发群体,与其特殊的身份优势密不可分。教师天然拥有权威性、亲近性和接近的便利性,未成年学生对其具有高度的信任和依赖。这种信任,正是教育得以发生的基础——但与此同时,也构成了一道危险的“信任不对称”鸿沟:学生对老师几乎不设防,而老师却可能利用这种不设防来完成侵害。
李某的作案手段便是典型的“信任滥用”范本。他利用补课辅导、批改试卷、家访等名义,将学生单独带到家中、山上、教学楼等地点,实施侵害。整个过程长达六年、涉及15名学生,却没有被及时发现和制止。这种“长时间的、针对多人的持续性侵害”,恰恰是熟人作案——尤其是教师身份作案——的典型特征。
终身禁业的意义,就在于从源头上切断这种“信任不对称”被再次利用的可能。教育需要的信任基础,不能建立在允许有前科的人继续保有身份便利的前提之上。剥夺的不是一个人“劳动的权利”,而是一个特定角色与未成年人的接触渠道。
犯罪黑数与制度“盲区”:终身禁业能解决什么、不能解决什么
如果说终身禁业解决的是一部分问题,那我们就还必须追问:还有哪些问题它解决不了?一场真正有诚意的普法,不应该只讲法律能做什么,也要讲法律不能做什么,以及我们还需要做什么。
第一个不能解决的,是发现难。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犯罪黑数(实际发生但未被记录的案件比例)一直居高不下。这类犯罪通常发生在私密空间,缺乏目击者,客观证据极易灭失;未成年人被害人年龄小、认知弱,往往不敢说、不会说,甚至不知道自己“被伤害了”。在证据构造上,这类案件常常陷入“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僵局——被害人说是侵害,被告人说是自愿或没有发生,法庭只能在两份对立的陈述中做出判断。
这种证明困境,直接导致大量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或者进入后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定罪。正如“女童保护”报告所指出的,被公开报道的案件只是实际发生案件的冰山一角。在这个意义上,终身禁业适用的对象,只是那些已经被发现、被定罪的人——而对于那些没有被发现的施害者来说,终身禁业无从谈起。
第二个不能解决的,是制度的落地质量。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不仅规定了终身禁业,更设计了入职查询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进行犯罪记录查询。但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盲区”。
有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发现,部分教育机构对编制内教师查询较为严格,但对编制外的教辅人员、勤杂工、安保人员、校外培训机构的聘用人员等,查询工作存在疏漏,有的甚至故意规避排查。此外,全国统一的入职查询平台仍在建设完善过程中,部门间的信息互通机制也有待进一步畅通。如果查询不到位,终身禁业的法律规定就可能停留在纸面上。
这些问题的存在,也在提示:终身禁业是法律制度上的一道重要防线,但它不是终点,而是更大更细的工作的起点。
从“判决”到“制度”:一桩案子给社会的三堂课
回到宁夏这个案子的细节中去,我们会发现它远不止是一个刑事判决,更像是一堂面向全社会的综合性法律公开课。
第一课,是给司法机关的——量刑与禁业应当并举。 法院不仅对李某判处了十三年有期徒刑,还同时宣告终身禁业。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数罪并罚、从严惩处的量刑导向,与终身禁业的预防性手段并重,体现了“惩前”和“毖后”相结合的制度思维。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确表态,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认罪认罚从宽也要依法从严控制。
第二课,是给教育机构和每一个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入职查询不是可选项,而是必选项。 一个小学教师,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先后侵害15名学生,这背后不仅是施害者的“隐匿能力”,也可能涉及相关环节的发现滞后甚至失察。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学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这不是道德倡议,而是法定义务。发现得越早,被侵害的孩子就越少。而入职查询制度、定期排查机制,更应该像安检一样常态化运转,而不是等出了事再倒查。
第三课,是给社会公众的——打破沉默与偏见,比立法更难。 很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受害者选择沉默,不仅是出于恐惧,更因为社会偏见带来的二次伤害——被指责、被孤立、被贴上标签。如果在每一个案件的讨论中,社会舆论不去苛责受害者为什么不早说,而是追问施害者为什么敢做、为什么能做、为什么能持续这么久,那么更多受害者才可能有勇气站出来,更多的犯罪黑数才可能被照亮。
结语
宁夏首例终身禁业案,以十三年有期徒刑和终身禁业的判决结果,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的回答是——不仅要严惩,更要严防。
终身禁业这四个字,本质上是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从“事后惩罚”走向“事前预防”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告诉每一个潜在的施害者:一旦越过红线,这一生将永远不会再有接触未成年人的机会。它也告诉每一个父母、每一个教育者:这个社会正在用制度化的方式,为孩子们的成长筑起更坚实的防护墙。
但制度和人心的距离,从来不是一纸判决就能跨越的。法律的利剑已出鞘,真正让每个孩子在安全的环境中成长,需要的是司法机关的坚决执行、教育机构的尽职履责,以及全社会的良知与理性。最好的法律,是写入制度的好,更是活出来的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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