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涉民生租赁物腾退执行案件应当强化规范文明执行理念
以“续租”代替“强拆”的规范文明执行路径
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由申请执行人和商户签订新租赁协议,代替强制腾退
——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入库编号2026-17-5-101-008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3.10.20 / (2023)渝0103执8259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6.05.13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对菜市场、商业街中的商铺等涉民生租赁物的腾退执行案件中,应当强化规范文明执行理念,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强制腾退对第三方承租人、周围居民等生产生活的影响。在取得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积极促成申请执行人和第三方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协议,代替强制腾退,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关键词
执行 首次执行案件 租赁物腾退 规范文明执行 执行和解 民生保障 社会公共利益维护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5日,重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业公司”)向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租赁了棉某街2700余平米的房屋开办农贸市场,陆续有多家商铺入场,主要经营蔬菜副食品销售。2020年1月开始,某农业公司不按时支付租赁、管理等费用。经多次协商无果后,某物业公司于2022年7月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中法院)起诉。经审理,渝中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渝0103民初32061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某农业公司返还租用房屋并支付租金等费用。因某农业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某物业公司于2023年5月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该农贸市场涉及入场经营户30多家,且大多在正常经营,满足了附近居民一日三餐的购买需求。若强制腾退,不仅会影响众多经营户的正常生计,影响实际交付效果,也会给周边居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不便。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在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促成执行和解的情况下,渝中法院积极探索行为执行新方式,在尊重申请执行人对案涉商铺的处置意愿下,通过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讲明实际占有商铺经营户众多及强制腾退将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和影响,争取其理解和支持;同时,因涉及经营户众多,为将不良影响降到最低,法院决定采取“一户一议、充分协商”的原则,以户为单位逐一了解经营户经营状况与续租意愿。经走访调查,除个别已自行关闭经营的商铺外,其余经营户均表示强烈的续租意愿。最终,申请执行人不再坚持采取强制腾退商铺方式收回房屋,书面同意法院组织申请执行人与商户协商达成新的租赁协议,由经营户继续租用案涉商铺开展营业。历时2个月,该起涉2700余平米的农贸市场强制腾退执行以部分腾退、部分和解续租的方式,顺利执行完毕。
渝中法院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23)渝0103执8259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
执行理由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要强化规范文明执行理念,在菜市场、商业街商铺等涉民生租赁物腾退执行案件中,应考虑强制执行对第三方承租人、周围居民等生产生活的影响。在取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不强制腾退、继续租赁、现状交付的执行方式,依法妥善执行,以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当事人申请返还租用房屋,按照常规的执行流程,法院可以强制腾退案涉商铺并交付申请执行人。但通过强制腾退的方式,不仅会影响经营户正常生计,极易引发“案后案”,还可能会影响案涉标的物顺利交付。申请执行人的目的是收回案涉商铺以供继续租赁经营使用,由于被执行人将案涉商铺转租给30余家经营户且绝大多数经营户有强烈续租意愿,执行法院通过积极促成申请执行人和经营户签订新的租赁协议,代替强制腾退,对案涉标的物进行处置,兼顾确保民事债权实现与民生经济稳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61条
执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3执8259号执行决定(2023年10月20日)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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