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留用地安置是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长远生计的核心制度安排。那么,被征收人对于留用地的兑现方式是选择实地留地(即保留一块实际的开发用地),还是选择置换物业或折算货币等非实地留地方式?是否享有自主选择权?还是说征收方可以单方面决定留用地的兑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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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用地兑现方式的法定种类

留用地安置在制度设计中拥有较长的演进历史。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将留用地安置的核心制度规定为: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兑现方式上,该办法明确将折算货币补偿列为可不安排留用地的法定情形,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

这一规定隐含了一个基本态度:留用地的兑现方式应当尊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当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货币补偿时,征收方应当接受并兑现,而不能强制要求实地留地。

在征收实践中,根据《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在“尊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的前提下,鼓励各地将长期难以落实的实物留用地转以折算货币、置换物业方式予以落实。

该通知进一步规范了置换物业的操作要求:采用置换物业方式落实留用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置换物业面积、位置、用途、交付时间、交付标准、物业返租等内容。

此外,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将留用地兑现方式明确列为三项:实物留地、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这意味着,至少在政策框架内,留用地兑现方式并非仅有“实地留地”一个选项,而是存在多种兑现方式供选择。

2、被征收人的自主选择权及其边界

被征收人是否享有自主选择留用地兑现方式的权利,需要从两个层面进行审视:

在制度设计的政策初衷层面,留用地安置服务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保障功能。自然资源厅的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通知明确“尊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愿”是推进留用地兑现落实的首要原则。留用地管理办法同样明确,留用地可选择的兑现方式“包括实物留地、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等多种方式”,并在后续条款中要求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留用地兑现方案和留用地物业置换方案。这表明,兑现方式的协商选择权——而非征收方的单方指定——是制度设计的本意。

然而,在实践中,被征收人的自主选择权存在边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这一例外条款意味着,当实地留地的客观条件不存在时,征收方可以不再安排实地留地,而强制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此外,在实践中,各地征收补偿方案对留用地兑现方式的设定也有所不同。有的方案在方案层面将留用地兑现方式锁定为置换物业,村集体对该方案的同意——经村民会议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为对兑现方式的集体同意。村集体若已在留用地安置方案的表决中同意以置换物业方式兑现留用地,则后续再要求转换为实地留地,在程序上将面临障碍。

因此,被征收人选择权的基本规律可以归纳为:在征收补偿方案制定阶段,被征收人(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形式)有权对留用地兑现方式提出异议、参与听证、影响方案完善。在征收补偿方案经批准后,方案中确定的兑现方式即对征收双方产生约束力,被征收人不再拥有单方改变兑现方式的权利。因此,被征收人主张留用地兑现方式自主选择权的黄金窗口期,正是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期间。

3、被征收人的行动建议

针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期内,向区政府或镇政府提交书面意见,要求将留用地兑现方式的协商过程予以公开,并说明征收方选择置换物业而非实地留地的具体理由。被征收人可以据此要求征收方提供村集体对兑现方式的书面意见,以及村集体成员大会表决确认留用地安置方案的证明材料。

对选择权的具体效果,被征收人还需要预判以下情况:

若被征收人坚持以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兑现留用地,其法律依据在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若征收方以置换物业系该批次征收补偿方案已经确定为由拒绝,被征收人可以在公告期内提起书面异议,必要时申请听证,指出方案确定前未充分征求村集体对兑现方式的意见。若置换物业协议的内容(如物业的位置、面积、用途、交付时间等)未能满足村集体的利益,被征收人可以在补偿登记期限内和签订置换物业协议前提出异议,要求修改或补充协议条款。

留用地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留用地物业置换方案,并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这一规定表明,置换物业协议需要以村集体协商为基础,而非征收方单方制定。

4、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后的关键时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期是直接影响被征收人对留用地兑现方式选择权的关键程序节点。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期内就留用地兑现方式的选择权提出书面意见,公告期届满后,若被征收人未提出任何异议,征收方可据此认定被征收人对留用地安置方式无异议,后续再改变兑现方式的难度将大大增加。公告期是被征收人行使自主选择权的黄金窗口,错过窗口期,选择权将大幅收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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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被征收人对留用地兑现方式并非只有被动接受置换物业这一条路。从留用地制度设计到政策落地,多种兑现方式——折算货币、置换物业、作价出资(入股)——都已在政策框架内得到认可,且法律明确规定兑现方式的确定应当尊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期内行使自主选择权,通过书面意见、听证申请等方式,将兑现方式的选择纳入协商程序,以书面方式确保村集体的意愿在留用地兑现方案中得到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