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败家婆娘王XX瞒着我和三亚路益公司的于XX等“合伙”,遭遇杀猪盘式诈骗损失两百多万。因为于XX阻挠,根本没法清算。后来我核查发现,王XX转进三亚路益公司的合伙资金中,有近40万被直接从柜员机以现金方式取出,根本没有用于合伙,认为是被于XX侵占了,起诉要求返还。

一审(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案开庭,于XX不敢出庭,由海口知名律师陈长奋、陈莹代理。陈长奋一口咬定于XX没有取现金,声称于XX不知道涉案现金下落。为了帮于XX耍赖,陈大律师故意撒谎说在取款发生之前,于XX已经把路益对公银行卡寄给了王XX。言下之意,于XX手上没有银行卡,不可能从从柜员机取出现金来。路益公司流水那些取现金的记录只可能是王XX自己取的,现在贼喊捉贼。为什么说陈大律师是故意虚假陈述呢?因为他过去代理过于XX和王XX纠纷系列案件,明知道于XX不可能在取款发生之前就把银行卡给王XX的,还在法庭上帮忙撒谎

然而,陈大律师以为这样撒谎死无对证,能赖得一干二净,却被我找出破绽来。我找到涉案期间,路益对公流水有在成都取款的记录,那段时间于XX恰好在成都,证明当时卡在于XX身上。陈大律师没法回应我的质疑,知道没法混蒙过关了,在核实笔录时把于XX否认取款改成“于瑞明说记不清楚。”

陈长奋先否认于XX取款后改成记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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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长奋先否认于XX取款后改成记不清楚

迫于证据压力,于XX庭后承认提取现金谎称用于合伙,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我一看大乐,且不说官司得的怎样,起码陈大律师说于XX没有取款他不知道案涉资金是故意撒谎。在法庭上故意撒谎是违法的,我就向法官举报于XX和陈大律师故意撒谎。

然而,没想到我举报于XX和陈大律师故意撒谎石沉大海,一审判决书出来却让我大跌眼镜,认定事实竟然无视于XX已经庭后不得不承认提取现金只是谎称用于合伙,说“于XX不承认提取现金”,“王XX没有证据证明于XX提取现金。”

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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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

二审(2025)琼02民终2463号案开庭,还是陈大律师全权代理于XX。这一次,陈大律师不再说于XX没有提取现金或者忘记了,而是于XX提取了现金,这些现金都用于合伙开支主要是购买二手办公用品了。证据没有,按陈大律师的说法,于XX把证据全部都给王XX了。依我看来,于XX取出的现金,全部都给了陈大律师才是真的。于XX支付陈大律师的大额律师法,确实就是从王XX那里侵占得来的。

二审我依然投诉于XX和陈大律师故意虚假陈述。他们在一审刚开始不承认取款,还谎称银行卡给了王XX,迫于证据压力核实笔录时改成记不清楚,庭后又改口说取出的钱用于合伙了,二审拿不出这些资金用于合伙的证据,就说证据已经交给王XX了。法庭是捍卫法律尊严的神圣之地,可以这样反反复复耍赖吗?

二审还是判王XX败诉,理由竟然是“王XX未能举证证明于XX所取款项并未用于合伙事务,而是被于XX个人非法占有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我举报于XX和陈大律师故意虚假陈述还是石沉大海。对于XX开始不承认取出现金,谎称不知道涉案现金下落,因为经不起质疑,庭后才承认取现金谎称用于合伙这一经过,判决书更是只字不提。

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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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

不过,二审认定于XX取出现金,那么陈大律师说取款发生之前于XX已经把银行卡给了王XX,就可以从法律角度确定下来时故意撒谎了,我于是向律师协会继续投诉陈大律师。然而,这次投诉还是不顺利,明明我投诉的是陈大律师在法庭上故意对关键事实进行虚假陈述,律协却以“修改笔录不违规”为由,不予立案调查。

我一气之下,在网上撰文对陈大律师的违法行为进行揭发。消息披露,我坚决和陈大律师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做法得到很多善良百姓的支持,但是也有一些人反对甚至谩骂。这些反对者的观点主要是陈大律师是于XX请来的,他当然是要为于XX说话而不是为我说话。即使有违法之处,我也只能找于XX算账,而不能和陈大律师纠缠。

这种观点,我不敢苟同。试问,如果好人被坏人的恶狗咬了,我们只能找坏人算账,不能打恶狗吗?好人如果被坏人的恶狗咬了,绝对不能只找坏人算账,还要打恶狗,而且要痛打落水狗。陈大律师是于XX请来的应该为于XX说话不假,但不等于他有可以“咬人”不被追究的特权。

像于XX这种骗子,虽然危害很大,但凭着他的智商,也就是骗败家婆娘王XX等少数人了,危害的烈度不是非常大。如果允许陈大律师这样的高智商专业人士为虎作伥,违法为骗子辩护都得不到惩罚,他以及他这一类人会为了赚取代理费,为更多骗子进行违法辩护,会害到千千万万家的。因此,我才和和陈大律师死磕到底,律师协会不处理他,就继续向司法局投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