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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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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山叠翠、尚湖烟波,古巷悠长、文脉绵延,“七溪流水皆通海,十里青山半入城”的独特城市格局风貌,吸引八方游客奔赴常熟,赏山水风光、品江南韵味、探古城底蕴。为护航常熟文旅经济发展,营造文明有序、安全舒心的旅游环境,常熟法院送上这份普法“小锦囊”,伴大家畅游虞山尚湖,感受历史文化名城。

漫步古城文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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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文物保护法律红线不能碰

行走常熟,一步一古迹、一景一文脉。从翁氏宅第、常熟文庙、言子旧宅等文物保护单位,到曾园、赵园、燕园等古典园林,再到老城历史街巷、各类百年文保建筑,都是常熟独一无二的文化瑰宝,受法律严格保护。

很多游客出游喜欢打卡拍照、触摸古迹、涂鸦留念,殊不知这些不经意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碰法律红线。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温馨提醒:游览古城文保点位、历史遗迹时,文明观景、文明拍照,不涂鸦、不攀爬、不损毁古建遗存,守护常熟千年文脉代代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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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古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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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识产权守护城市文脉

近年来,常熟坚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思路,各类非遗体验、古城研学、文脉探访等特色文旅项目让传统文化走近大众,让更多人读懂常熟文化、爱上常熟底蕴。在文化推广、文创开发、IP运营过程中,必须坚守原创底线,杜绝恶意篡改、仿冒抄袭、不当商用,守护本土文化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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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温馨提醒: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复制、篡改、商用原创文旅作品。对歪曲贬损地域文化、冒用地方文化标识、仿冒文创产品等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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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缔约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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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舒心旅途

畅游江南福地,一份规范透明的旅游合同,是游客与文旅经营者双向权益的法治护身符。对广大游客而言,认真核验合同条款、留存履约凭证,可让出行更安心;对本地文旅企业、商户来说,恪守合同约定,规范经营服务,既是诚信经营的底色,也是擦亮常熟文旅金字招牌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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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温馨提醒:出游优先选择正规旅行社或文旅平台,务必签订书面或电子合规旅游合同,拒绝口头约定、低价无票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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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山水,千年古城;

一路风景,法治护航。

愿大家畅游虞城山水,尽享江南诗意,

平安出行、文明旅游、快乐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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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常熟发布

供稿|研究室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周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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