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明令禁止饲养的猛犬,一个被撕咬至血肉模糊的2岁幼童,一块掩盖住生命余温的冷血碎布,再加上一份“判三缓四”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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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汝州这起恶犬噬童案,简直把荒唐写在了法律的底线之上。比起猛兽的獠牙,更让人胆寒的,是事发后那张漠然的脸,以及轻飘飘的惩戒。

稍微梳理一下时间线,你会发现这起悲剧里处处都是人祸的痕迹。毛某义,一个身背多次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弄来了一只捷克狼犬——这根本不是宠物,而是各地禁养名单上的猛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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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怎么养的?拴在院外窑洞,毫无封闭隔离。狗多次挣脱,他仅是重拴了事。

更绝的是,他出门跑大车,竟把这只壮汉都难控的烈犬,丢给84岁的老母亲看管。这就好比在村里埋了颗没拉引信的炸弹,还让一个连引信都看不清的人去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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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弹炸了。恶犬再次挣脱,将路过的2岁女童拖入窑洞。真正让人倒吸一口凉气的是老妇人的反应。撞见满脸是血的孩子,她没报警,没呼救,没找家属,而是找来一块布盖在孩子身上,转身回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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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发到下午两点家属报警找到人,这段生死时速的黄金时间,被这块布彻底捂死了。面对一个气息尚存的幼童,这种“眼不见为净”的冷漠,比狗咬的伤口更让人心碎。

案发后,狗被击毙,毛某义赔了25万,换来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判三缓四”。因为案发时他不在场,老母亲又年事已高不予追责,一条鲜活的小生命,就这样被“和稀泥”式地结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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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仔细推敲,这真的只是过失吗?明目张胆饲养禁养烈犬,明知有挣脱伤人前科却不加高墙铁网,随意交给毫无看管能力的高龄老人,这早就不是针对特定人的疏忽,而是对不特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然挑衅,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为过。
狗不懂事,人还能不知轻重?把猛兽放在失控的边缘,本身就是一种放任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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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狗咬人的纠纷屡见不鲜,为何屡禁不止?说到底,还是违法成本太低。只要没出人命,多半是调解了事;出了人命,只要不在现场、赔点钱,也能拿到缓刑当护身符。
这种“高举轻放”的判决,表面上是息事宁人,实质上是给违法养犬者递了底气。你看看现在城市小区里,那些不拴绳的大型犬、被随意弃养沦为城市隐患的流浪狗,背后都是被惯出来的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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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上一些所谓爱狗人士的舆论裹挟,让基层执法投鼠忌器,公共安全只能为私人恶习让道。

如果法律板子总是高高举起轻轻落下,如果冷血旁观只需一块布就能掩盖,那今天盖在孩子身上的布,明天就会变成悬在每个路人头顶的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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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和稀泥的判决,成了恶犬伤人的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