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3号凌晨,在重庆一个小区里,两个11岁的小女孩和一位成年女性取完快递准备回家,张某文第三次拦住她们,之前他已经两次凑近说话、伸手碰过孩子肩膀,还威胁说再不走就喊人打她们,这次他靠得更近,手又往孩子身上伸,整个过程从晚上11点50分开始,到零点整结束,监控都拍得清清楚楚。

女孩的父亲刘某甲在楼上听到动静,赶紧跑下来查看,发现对方还在纠缠,他直接冲过去打了对方一巴掌,又顺手推了一下,张某文向后摔倒在地上,刘某甲立刻拨打110报警,警察几分钟后就赶到了现场,整个过程都有目击者作证,监控也完整记录了下来,没有人提到他在动手前有过犹豫或挑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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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张某文去做了伤情鉴定,报告说是九级伤残,但司法鉴定报告写得很清楚,他身上的伤有一半是旧伤,另一半是这次推搡造成的,也就是说,就算没有发生这件事,他身上本来就有问题,他转头就去告了刘某甲,要求赔偿三十六万,理由是被打致残,这事传开以后,很多人都在议论,施害的人怎么还能告别人,是不是以后看见坏人只能躲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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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却不这么看,判决书里写道,当时是深夜,地方偏僻,两个孩子才十一岁,对方已经三次动手动脚还骂人,甚至威胁要叫人打他们,这种情况下,刘某甲出手制止,对象没错,时机正好,力度也没过头,从法律上说,这不算打架,而是正当防卫,特别强调一点,防卫不必等到真的挨了打才开始,看到危险正在发生,就可以采取行动。

这种事以前也发生过,2024年杭州就有个案子,有个男的跟踪小女孩,被过路人拦下来后,他反而去告那个路人,结果法院也没支持他,但那时候大家争论的是监控有没有拍完整,这回情况不一样,三次骚扰都被录下来了,孩子爸爸反应很快,鉴定过程也很清楚,整个证据非常充分,张某文想把性骚扰说成是自己被打要维权,法院直接讲明了这个道理,你先动手骚扰别人,还开口威胁,凭什么要求对方忍着不还手。

最近《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新细则在四月份开始实施,里面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性骚扰,就算没有身体接触,也算违法行为,这个案子判得快又准,完全符合新法的精神,重庆警方一季度的数据显示,小区里晚上骚扰孩子的案件增加了37%,很多发生在摄像头照不到的角落,这次好在快递柜附近有监控,不然事情就说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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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人问起保护孩子时打人一巴掌算不算犯法,最高法在5月18号把判决书全文挂到官网上,等于公开告诉大家,那种情况下该动手就动手,张某文的36万索赔被法院驳回,他本人没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没调解成,从报警到最后判决,整个过程一点都没拖延。

我看了判决书原文,发现法官提到张某文喝酒的事,法院没有因为醉酒减轻他的责任,反而强调喝醉不能作为骚扰的理由,这点很关键,过去常有人说他喝多了不懂事,现在法律不认这个借口,只看行为造成的后果。

如果刘某甲晚下来两分钟,或者他没有伸手推那一下,事情的结果就会完全不一样,孩子当时被吓得不轻,旁边陪同的女性也可能被人围住,现实生活里很少有那么巧的镜头,但这次监控录像、时间点、在场证人、伤情鉴定,每一个环节都正好对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