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8日起,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入罪标准、行为认定、竞合处罚等关键问题有了新的标尺。

这段时间我们接到的土地合规咨询明显增多,涉农经营企业在流转、用途变更、场地硬化等环节的疑问越来越具体,从"这块地能不能动"到"动了会怎样",问法的变化本身就说明一件事:涉及耕地的容错空间正在收窄。

畅森律师结合实务中遇到的真实问题与新规要点,梳理企业经营中可能触及的刑事风险。

*具体案例 具体分析 法律科普 仅供参考

01多少面积会构成犯罪?

新规第12条给出了明确("数量较大")的入罪标准:

  • 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占用并毁坏5亩以上
  • 其他耕地:非法占用并毁坏10亩以上

即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实务中有三点需要特别注意:

1.面积可“折算合计”:

新规允许将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的面积按比例折算合计,比如占了3亩基本农田加4亩普通耕地,折算后也可能达到入罪门槛。

2. 累犯标准减半:

两年内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犯的,入罪标准直接减半,基本农田2.5亩、其他耕地5亩就可能构成犯罪

3. 面积累计计算:

至于多次实施且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两年内多次未经处理的,占用面积累计计算,积少成多同样触犯刑法。

02哪些“动土”行为可能涉刑

很多人以为只有占耕地建房才算犯法。新规第11条明确列出了五类行为:

  • 建房及其他设施建设;
  • 建窑建坟挖湖造景;
  • 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 排放污染物或堆放废弃物造成耕地严重污染;
  • 其他改变耕地用途造成毁坏的情形。

只要造成耕作层破坏、耕地毁坏,性质就不再是行政违规,而是刑事犯罪。
特别提示:在流转来的土地上挖塘养鱼、硬化地面、取土卖砂等,看似只是“动动土”,一旦破坏耕作层并踩中面积门槛,性质即从行政违规转为刑事犯罪。

03触犯多法律?

非法占用耕地同时造成环境污染或构成非法采矿的,新规第13条确立了"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则。司法机关会选择处罚更重的罪名定罪,不会按最轻的算。这意味着此类案件可能面临的刑期上限大幅提升。

04三种情形从重处罚

新规第15条明确以下三种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1.被行政机关责令停止后继续实施的、

2.暴力抗拒执法的、

3.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应当从重处罚。

其中暴力抗拒和行贿如果同时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行贿罪的,数罪并罚。

但新规第16条也给了出路。行为人积极修复治理、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05两条容易被忽视的规则

1. 违建交易合同无效:

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违法建设、买卖或租赁耕地上违建的合同,法院应当认定无效(第8条)。在民事层面,这类交易从一开始就不受法律保护。

2. 追责没有“过期”一说:

行政处罚方面,耕地未恢复至未被占用状态之前,视为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追责期限从行为终之日起计算(第4条)。

换句话说,只要地没恢复,就不存在"过了追诉时效"这回事。

畅森律师告诉你

结合畅森律师长期办理土地权属、流转及侵权纠纷案件,以及为农产品种植等涉农经营主体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实践经验,围绕土地相关事宜,向各顾问单位及广大土地经营者提出如下法律建议:

第一,动手前先“看地”

不管是农业企业流转土地搞规模经营,还是个人在宅基地周边动土,动手之前先搞清楚这块地到底是什么性质。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是实际经营中非常重要的红线。

第二,流转合同要“设防”

在土地流转协议中,双方应明确约定: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耕作层;如果因承租方违法行为导致出租方涉刑或遭受行政处罚的,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这不是一句走过场的格式条款。它能表明出租方对违法行为不知情、未参与,一旦真的出了事,出租方也有明确的索赔依据。我们在为某顾问单位起草流转合同时已反复强调这一点,建议涉及耕地流转的企业都将类似条款作为标准配置写入协议。

第三,收到整改通知后“立即停、赶紧改”

若被自然资源部门或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切勿心存侥幸继续施工。第一时间停止违法状态、积极复垦修复,是争取从宽处理甚至出罪的最重要机会。

第四,拿不准就问律师

如果对用地性质或行为边界不确定,务必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切勿盲目动工,以免“地还没种熟,人就进了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