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放高利贷收点利息,怎么就成诈骗了?”
这是很多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在面临“套路贷”诈骗指控时,最困惑的问题。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今天,结合一起真实案例,我把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区别,如何辩护,讲清楚。
一、一个真实案例
被告人王大胆伙同周愣子等人,以典当行为掩护,对外放贷。
他们是这样操作的:
借款人急需用钱时,他们以家访费、押金等名目减少实际到手本金;
以利息、保证金等项目虚增借条金额,诱使借款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
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
设置不合理违约条款,以还款超时等理由,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迫使借款人支付高额违约金;
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安排强行转单平账,把债务越滚越大。
法院判决,王大胆等人犯诈骗罪,王大胆被判处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二、为什么是诈骗罪,而不是民间借贷?
首先要明确,高利贷不等于套路贷,高利贷一般不构成犯罪,套路贷一定是犯罪。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高利贷,只是利率超出法律保护上限,本质还是真实借贷,没有欺骗套路,通常属于民事纠纷。
本案中,王大胆的行为,是套路贷,不是高利贷:
1. 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赚利息,而是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
2. 客观上使用了虚增金额、假流水、故意违约、胁迫还款等欺骗手段;
3. 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迫交出财物。
综上,王大胆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因此,法院判决,王大胆犯诈骗罪。
三、若被指控套路贷诈骗,该如何辩护?
结合多年办案经验,王玉琴律师提供几个辩护思路供参考:
(一)定性辩护——争取无罪
首先进行定性辩护,重点打掉非法占有目的与欺骗行为:
1、主张是真实借贷,无虚增、无假流水、无故意违约;
2、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只想收利息,没有侵吞他人财产的故意;
3、区分高利贷与套路贷,仅利息畸高,不构成诈骗罪。
(二)量刑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法做无罪辩护,则全力争取从轻处罚。
1、数额辩护,把诈骗金额降下来
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应当以被害人实际遭受的财产净损失为根本标准。具体计算方式为:被告人通过“套路贷”从被害人处实际取得的总金额(包括以“还款”“利息”“罚息”“手续费”等任何名义收取的款项),减去被告人实际支付给被害人的本金(即被害人最初实际到手的金额)。
基于此原则:
本金不应计入:被害人实际收到的本金是其合法财产,未产生损失,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砍头息”等必须计入:被告人以“砍头息”“家访费”等名义扣除、被害人从未收到的款项,是被告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标,已构成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必须全额计入犯罪数额。
不存在“合法利息”扣除:本案不存在任何合法的民间借贷利息,被告人索要的全部利息、罚息,均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现,不得扣除。
转单平账不应重复计算:在计算最终犯罪数额时,应认定被害人从最初到最终的净损失,避免对各轮次之间用于平账的、未产生新实际损失的还款进行重复计算。
2、地位辩护,争取从犯,降低刑责
证明自己是被纠集、听命行事,起次要、辅助作用;
初犯、偶犯、无前科,主观恶性小;
未参与策划、分赃少,降低量刑档次。
3、从轻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自愿认罪认罚,配合调查;
无暴力、无威胁、未造成严重后果。
切记:
不要销毁流水、不要串供、不要盲目还款、不私下和解,保留全部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
四、王玉琴律师提醒
套路贷诈骗,最令人后悔的,就是把套路贷当成普通高利贷,错过黄金37天最佳辩护期。
一旦被刑事拘留,37天内是决定能否取保候审、甚至最终能否缓刑的关键窗口。等到检察院批捕、法院开庭,辩护空间会急剧缩小。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若你或家人涉嫌套路贷、诈骗类案件,需要帮助可随时联系我;若觉得本文有用,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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