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一起农村拆迁安置中的具体情况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七旬老人汪孟国夫妇属于独女户家庭,本应在拆迁中根据当地政策享受增加的25平方米宅基地面积,却因女儿户口迁出而被拒之门外。持有国家颁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却无法在安置中体现该群体应有的政策待遇,这究竟是政策执行中的“机械化”误读,还是基层行政在解读民生政策时的尺度偏差?

汪孟国和妻子是九龙湖镇园中村的普通农户。上世纪八十年代,他们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了一个女儿。多年来,夫妇俩靠务农为生,培养女儿读书。女儿考上大学后,按当时的规定将户口迁出,之后在外成家。对两位老人来说,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仅是一份荣誉,也寄托着他们对晚年生活的一份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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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园中村汪家地块启动拆迁项目。根据汪孟国与镇海区征地拆迁管理所签订的《集体土地住宅用房拆迁调产安置补偿协议》,汪家被拆迁住房合法建筑面积为81.7平方米,核定可安置人口为2人(汪孟国夫妇),可安置面积为160平方米。但在核定宅基地可享受面积时,汪孟国发现,自己本应获得的25平方米“独女户”增加面积未被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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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理解。该文件第四条提到:“完全户型户内有领取独生子女证对应的夫妻子(女)户型,可以在标准面积上再增加独子20平方米、独女25平方米的用地面积,但最高不得超过6人及6人以上户型的面积标准。”

汪孟国认为,自家情况符合这一条款。而九龙湖镇相关部门在答复中则依据该细则第二条中关于“户口已迁出……为不可享受人员”的表述,指出其女儿户口已不在村内,因此不能计入相关范围。镇政府将汪孟国户认定为2人户,给予80平方米的宅基地标准,未将独女对应的25平方米纳入。

汪孟国对此提出不同看法。他认为,政策第四条针对的是“户型”结构的增加,并非简单按户口在册人数计算。在他看来,这项规定的初衷是体现对独生子女家庭的照顾,让响应国策、家庭规模较小的农民在居住安置上获得合理保障。如果按照“户口在村”的标准,那么所有因上学、就业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农村独生子女,其父母在拆迁时都将失去这份应有的政策保障。这显然与国家“保护响应计生政策家庭合法权益”的大背景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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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利益来看,这25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增加,对于两位老人来说不是小数目。按照当地拆迁安置规则,宅基地面积按约1:2的比例折算为建筑面积。汪孟国估算,如果这25平方米得到认定,应得的安置面积将增加约50平方米。按当地市场价格及安置房差价测算,这部分权益估算价值在35万元左右。对于依靠基本养老金生活的农村七旬老人而言,这笔数额关系到晚年的生活依靠。

“我手里攥着红本本,他们却因为女儿户口不在这了就不认账。”汪孟国无奈地表示。在维权过程中,他多次奔走于镇政府、区拆迁办和农业农村局。他认为,基层部门在操作中更多关注户口是否在册,而对政策法规的整体精神和配套措施的连续性考虑不足。

有法律方面的人士指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地方执行细则在具体操作中,如果与上位法精神或省级计生优待政策存在衔接上的不一致,应本着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进行理解和适用。汪孟国持有的独生子女证是省级相关部门颁发的法定证件,其对应的政策权益是否应因人口的自然流动(如上学迁户)而被排除,值得进一步明确。

目前,汪孟国夫妇的安置补偿事宜尚未最终解决。协议虽已签订,但关于这25平方米增加面积的诉求仍在沟通中。两位老人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新审视此案,建议镇海区农业农村局作为政策解释部门,对《镇农发〔2022〕245号》文件给出更清晰的权威说明。

类似情况并非个例。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历史遗留政策与现代行政管理之间的摩擦。独生子女群体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奉献者,其合法权益的落实情况,不仅关乎个人的幸福感,更关乎政府的公信力。如果当年响应号召的人在年老拆迁时成了“吃亏”的一方,这种信号对社会公平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汪孟国夫妇表示,他们的诉求并非无理要求,而是希望拿回自己认为应有的那部分安置权益。他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关注这一情况,重新核算安置面积。在他们看来,这25平方米的背后,是一个农村家庭对一项国家政策几十年的遵守与信任。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文字材料、政策文件及相关证据图片整理编写,旨在客观反映民生诉求。文中涉及的政策解读及事实陈述以证据材料为准。如相关方有不同意见,请提供合法合规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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