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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多条

拟征收土地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新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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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该地块拟实施成片开发征收土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墨河街道新戴村六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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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6年5月21日至2026年6月4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新沂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联系人:孟凡刚;电话:0516-8889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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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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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新沂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6年度第1101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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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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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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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新沂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6年度第1104批实施方案。

二、征收土地位置

具体位置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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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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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台儿庄至睢宁高速公路江苏段(睢宁段)古邳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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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

台儿庄至睢宁高速公路江苏段(睢宁段)古邳镇规划建设红线范围的所有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影响线内部分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现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镇政府组织征收办、资规所等相关部门依据当地既有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政策认定。

拟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睢宁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睢宁县古邳镇人民政府。

三、涉及征收补偿对象和房屋情况

征收补偿对象为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

涉及征收住宅房屋60户,约7100平方米。

四、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6﹞2号)及我县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一)由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价格进行评估认定,评估后出具报告由所在镇送达权利人并进行公示。权利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十日之内向征收机构申请复核。

(二)居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评估并公示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产权置换安置方式

回迁安置房采取统一安置,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在规定安置范围内进行选取。

现房过渡期10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10元/㎡、搬家费10元/㎡/次,(最低不少于300元/户,共1次)、误工费2500元/户。

具体政策如下:

(1)被征收人选择普通住宅的,原则上按照被征收人拥有一处宅基地按照安置价给予一套安置房指标,互找差价。如果被征收人家庭人口较多,无法满足居住条件,确实再需安置房的,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范围内,可按照安置价给予安置房指标。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部分的,按照超安价结算。

(2)安置地点在官庄小区(含旧州房源)、戴楼小区、顾庄小区、汤山小区、战国西路房屋、三国路房屋六种,其中官庄小区(含旧州房源)、戴楼小区、顾庄小区、汤山小区为集中居住区住宅楼、战国西路房屋、三国路房屋为商品房。安置房建筑面积分别约为官庄小区(含旧州房源)105-115㎡、戴楼小区88.52㎡、顾庄小区88.52㎡、汤山小区112㎡-140㎡、战国西路房屋149-230㎡、三国路房屋183-268㎡六种,上房时以实测面积为准。

(3)产权置换价格分为安置价和超安价两种,楼层不同价格不同,安置户自由选择。安置房基价具体如下:

①官庄小区(含旧州房源):1240元/㎡;

②戴楼小区:三层900元/㎡、四层850元/㎡;

③顾庄小区:三层900元/㎡、四层850元/㎡;

④汤山小区:一层910元/㎡、二层890元/㎡、三层860元/㎡;

⑤战国西路大官庄房屋一层1900元/㎡、二层1812元/㎡、三层1392元/㎡不等、均价2701-3356元/㎡不等;

⑥三国路房屋一层4838-4998元/㎡、二层1742-1812元/㎡、三层1532-1602元/㎡、四层1322-1532元/㎡不等、均价2398-2807元/㎡不等。

居住区住宅楼超安价具体如下:官庄小区(含旧州房源)1300元/㎡,戴楼小区三层950元/㎡、四层900元/㎡,顾庄小区三层950元/㎡、四层900元/㎡,汤山小区一层960元/㎡、二层910元/㎡、三层880元/㎡。(最终实际上房安置结算价格、楼层差价、朝向差价、物业及配套相关收费等,全部以征收主管部门及安置房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前统一公示的上房结算标准为准)

(4)储藏室选择:允许本次搬迁的居民在本楼栋内选择一个储藏室,安置价为顾庄小区、戴楼小区(面向朝南)1950元/㎡,(面向朝北)1150元/㎡,官庄小区1950元/㎡,汤山小区900元/㎡,位置不同、面积不同价格不同,按照选房顺序(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完为止。

(5)住宅征收按期签约、提前搬迁奖励: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的奖励,统一执行最高150元/㎡的提前搬迁奖和最高3.7万元/户的按期签订协议奖的标准,具体实施标准如下:

签订协议时间为6天,时间确定后,被征收人在前3天签订协议的奖励3.7万元/户,第4至5天签订协议的奖励2万元/户,第6天签订协议的奖励1万元/户,逾期没有奖励。签订协议之后,被征收人在3天内搬迁结束且通过验收并交房屋钥匙的,按照涉拆的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50元/㎡;第4至5天搬迁结束且通过验收并交房屋钥匙的奖励80元/㎡;第6天搬迁结束且通过验收并交房屋钥匙的奖励50元/㎡,逾期没有奖励。

安置房由实施单位负责安置、交付。

2、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在其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评估重置成新价另增50%给予补偿,并需签署放弃安置房承诺书。

(1)过渡期10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10元/㎡、搬家费10元/㎡/次(最低不少于300元/户,共1次)、误工费2500元/户。征收补偿款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点对点拨付给被征收人。

(2)住宅征收按期签约、提前搬迁奖励:签订协议时间为6天,时间确定后,被征收人在前3天签订协议的奖励3.7万元/户,第4至5天签订协议的奖励2万元/户,第6天签订协议的奖励1万元/户,逾期没有奖励。签订协议之后,被征收人在3天内搬迁结束且通过验收并交房屋钥匙的,按照涉拆的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50元/㎡;第4至5天搬迁结束且通过验收并交房屋钥匙的奖励80元/㎡;第6天搬迁结束且通过验收并交房屋钥匙的奖励50元/㎡,逾期没有奖励。

3、拆除镇、村(社区)办公用房、管护房、废旧学校的,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拆除生产企业及养殖业的,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4、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般为2年,经批准延期不超过3年),根据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予安置。

五、签约期限

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

六、其他事项

1、本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对本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睢宁县古邳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孙振 电话:17851130932)。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睢宁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睢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古邳镇办理补偿登记(联系人:孙振 电话:17851130932),请相互转告。房屋所有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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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台儿庄至睢宁高速公路江苏段(睢宁段)姚集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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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

台儿庄至睢宁高速公路江苏段(睢宁段)姚集镇规划建设红线范围的所有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影响线内部分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现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镇政府组织征收办、资规所等相关部门依据当地既有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政策认定。

拟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睢宁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睢宁县姚集镇人民政府。

三、涉及征收补偿对象和房屋情况

征收补偿对象为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

涉及征收住宅房26户,约3900平方米。

四、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6﹞2号)及我县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一)由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价格进行评估认定,评估后出具报告由所在镇送达权利人并进行公示。权利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十日之内向征收机构申请复核。

(二)居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评估并公示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产权置换安置方式

回迁安置房采取统一安置,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在规定安置范围内进行选取。

现房过渡期10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10元/㎡、搬家费10元/㎡/次,(最低不少于300元/户,共1次)、误工费2500元/户。

具体政策如下:

(1)被征收人选择普通住宅的,原则上按照被征收人拥有一处宅基地按照安置价给予一套安置房指标,互找差价。如被征收人家庭人口较多,无法满足居住条件,确再需安置房的,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范围内,可按照安置价给予安置房指标。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部分的,按照超安价1638元/㎡结算。

(2)安置地点在金武、姚集两小区,安置房为小高层电梯住宅楼。安置房建筑面积分别约为92㎡、112㎡、129㎡三种,上房时以实测面积为准。

(3)产权置换价格分为安置价和超安价两种。安置房基价为1338元/㎡,楼层不同价格不同,安置户自由选择。超安房基价为1638元/㎡,楼层不同价格不同,安置户自由选择。(最终实际上房安置结算价格、楼层差价、朝向差价、物业及配套相关收费等,全部以征收主管部门及安置房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前统一公示的上房结算标准为准)

(4)储藏室选择:允许本次搬迁的居民在本楼栋内以安置基价1688元/㎡选择一个储藏室,位置不同价格不同,按照选房顺序(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完为止。

(5)住宅征收按期签约、提前搬迁奖励: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的奖励,统一执行最高150元/㎡的提前搬迁奖和最高3.7万元/户的按期签订协议奖的标准。具体实施标准如下:

签订协议时间为6天,时间确定后,被征收人在前3天签订协议的奖励3.7万元/户,第4至5天签订协议的奖励2万元/户,第6天签订协议的奖励1万元/户,逾期没有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款兑现后,3天内搬迁结束且通过验收并交房屋钥匙的,按照涉拆的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50元/㎡,第4至5天搬迁结束且通过验收并交房屋钥匙的奖励80元/㎡,第6天搬迁结束且通过验收并交房屋钥匙的奖励50元/㎡,逾期没有奖励。

安置房由实施单位负责安置、交付。

2、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在其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评估重置成新价另增50%给予补偿,并需签署放弃安置房承诺书。

(1)过渡期10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10元/㎡、搬家费10元/㎡/次(最低不少于300元/户,共1次)、误工费2500元/户。征收补偿款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点对点拨付给被征收人。

(2)住宅征收按期签约、提前搬迁奖励:签订协议时间为6天,时间确定后,被征收人在前3天签订协议的奖励3.7万元/户,第4至5天签订协议的奖励2万元/户,第6天签订协议的奖励1万元/户,逾期没有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款兑现后,3天内搬迁结束且通过验收并交房屋钥匙的,按照涉拆的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50元/㎡,第4至5天搬迁结束且通过验收并交房屋钥匙的奖励80元/㎡,第6天搬迁结束且通过验收并交房屋钥匙的奖励50元/㎡,逾期没有奖励。

3、拆除镇、村(社区)办公用房、管护房的,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拆除生产企业及养殖业的,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4、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般为2年,经批准延期不超过3年),根据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予安置。

五、签约期限

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

六、其他事项

1、本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对本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睢宁县姚集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张强 电话:1377592900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睢宁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睢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姚集镇办理补偿登记(联系人:张强 电话:13775929001),请相互转告。房屋所有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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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台儿庄至睢宁高速公路江苏段(睢宁段)庆安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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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

台儿庄至睢宁高速公路江苏段(睢宁段)庆安镇规划建设红线范围的所有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影响线内部分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现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镇政府组织征收办、资规所等相关部门依据当地既有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政策认定。

拟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睢宁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睢宁县庆安镇人民政府。

三、涉及征收补偿对象和房屋情况

征收补偿对象为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

涉及征收住宅房屋12户,约1800平方米。

四、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6﹞2号)及我县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一)由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价格进行评估认定,评估后出具报告由所在镇送达权利人并进行公示。权利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十日之内向征收机构申请复核。

(二)居民住宅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评估并公示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1、产权置换安置方式

回迁安置房采取统一安置,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在规定安置范围内进行选取。

现房过渡期10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10元/㎡、搬家费10元/㎡/次(最低不少于300元/户,共1次)、误工费2500元/户。

具体政策如下:

(1)被征收人选择普通住宅的,原则上按照被征收人拥有一处宅基地按照安置价给予一套安置房指标,互找差价。如果被征收人家庭人口较多,无法满足居住条件,确实再需安置房的,在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范围内,可按照安置价给予安置房指标。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部分的,按照超安价1788元/㎡结算。

(2)安置地点在龙集人家小区,安置房为小高层电梯住宅楼。安置房建筑面积分别约为113.84㎡、117.81 ㎡两种,上房时以实测面积为准。

(3)产权置换价格分为安置价和超安置价两种。安置房基价为平均价(平均价是5楼的价格为1560元/㎡,向上每层增加10元/㎡,向下每层减少10元/㎡),超安房基价为1788元/㎡(向上每层增加10元/㎡,向下每层减少10元/㎡),楼层不同价格不同,安置户自由选择。

(4)储藏室选择:允许本次搬迁的居民在本楼栋内以安置基价980元/㎡选择一个储藏室,位置不同价格不同,按照选房顺序(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完为止。

(5)住宅征收按期签约、提前搬迁奖励: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的奖励,统一执行最高3.7万元/户的按期签订协议奖和最高150元/㎡的提前搬迁奖的标准。具体实施标准如下:

签订协议时间为6天,时间确定后,被征收人在前3天签订协议的奖励3.7万元/户,第4~5天签订协议的奖励 2万元/户,第6天签订协议的奖励1万元/户,逾期没有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款兑现后,3天内搬迁结束且通过验收并交房屋钥匙的,按照涉拆的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50元/㎡,第4至5天搬迁结束且通过验收并交房屋钥匙的奖励80元/㎡,第6天搬迁结束且通过验收并交房屋钥匙的奖励 50元/㎡,逾期没有奖励。

安置房由实施单位负责安置、交付。

2、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其评估价值予以补偿,并需签署放弃安置房承诺书。具体政策如下:

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在置换面积标准内的,按被拆迁房屋平均重置成新价另增50%给予补偿。超过规定置换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平均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1)过渡期10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10元/㎡、搬家费10元/㎡/次(最低不少于300元/户,共1次)、误工费2500元/户等。征收补偿款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点对点拨付给被征收人。

(2)住宅征收按期签约、提前搬迁奖励:征收合法建筑面积的奖励,统一执行最高3.7万元/户的按期签订协议奖和最高150元/㎡的提前搬迁奖的标准。具体实施标准如下:签订协议时间为6天,时间确定后,被征收人在前3天签订协议的奖励3.7万元/户,第4至5天签订协议的奖励2万元/户,第6天签订协议的奖励1万元/户,逾期没有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款兑现后,3天内搬迁结束且通过验收并交房屋钥匙的,按照涉拆的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50元/㎡,第4至5天搬迁结束且通过验收并交房屋钥匙的奖励80元/㎡,第6天搬迁结束且通过验收并交房屋钥匙的奖励50元/㎡,逾期没有奖励。

3、拆除镇、村(社区)办公用房、管护房的,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拆除生产企业及养殖业的,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4、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般为2年,经批准延期不超过3年),根据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予安置。

五、签约期限

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

六、其他事项

1、本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对本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睢宁县庆安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马宇 电话:13815356863)。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睢宁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睢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庆安镇办理补偿登记(联系人:马宇 电话:13815356863),请相互转告。房屋所有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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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徐泉征补安置〔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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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翟山街道十里社区、翟山街道姚庄社区、七里沟街道三官庙社区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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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翟山街道十里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8972公顷(13.458亩)。其中,农用地0.035公顷(0.525亩),含耕地0.0074公顷(0.111亩);建设用地0.8622公顷(12.933亩)。

拟征收翟山街道姚庄社区集体所有土地1.0691公顷(16.0365亩)。其中,农用地0.134公顷(2.01亩),含耕地0.0879公顷(1.3185亩);建设用地0.9226公顷(13.839亩);未利用地0.0125公顷(0.1875亩)。

拟征收七里沟街道三官庙社区集体所有土地0.0425公顷(0.6375亩)。其中,农用地0.0064公顷(0.096亩),含耕地0.0058公顷(0.087亩);建设用地0.0361公顷(0.541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第(二)项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6〕2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6〕2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6〕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徐州市泉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5月14日至2026年6月12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6年6月12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徐州市建国西路61号泉山区住建局(联系人:郝锋;电话:0516-85806223;邮编:221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自2026年5月14日至2026年6月12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分别至所属的翟山街道办事处(联系人:赵成军;电话:0516-83635619)七里沟街道办事处(联系人:韩超;电话:0516-83208676)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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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汪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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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青山泉镇房上村一组、四组、六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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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青山泉镇房上村一组集体所有土地0.794公顷(11.91亩)。其中,农用地0.794公顷(11.91亩),含耕地0.7769公顷(11.6535亩);

2、拟征收青山泉镇房上村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7298公顷(10.947亩)。其中,农用地0.7298公顷(10.947亩),含耕地0.7039公顷(10.5585亩);

3、拟征收青山泉镇房上村六组集体所有土地1.6083公顷(24.1245亩)。其中,农用地1.6083公顷(24.1245亩),含耕地1.4463公顷(21.694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徐州市政府关于徐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6〕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贾汪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贾汪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青山泉镇房上村一组、四组、六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5月14日至 2026年6月13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6年6月13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贾汪区建设大厦南楼305室(联系人:唐珂珂;电话:0516-68386168;邮编:221011)。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贾汪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6年5月14日至2026年6月1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分别至徐州市贾汪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山泉所(联系人:沈明辉;电话:0516-87716118)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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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官网、贾汪区人民政府官网、新沂市人民政府官网、睢宁县人民政府官网

徐州广电编辑 | 黄雨桐

一审 | 姚亮

二审 | 朱宸昕

三审 | 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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